近期有很多读者朋友咨询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的法律问题,郭律师汇总了一些女职工职场中常见的劳动法律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跟大家进行分享。由于篇幅所限,所以共分为上下两篇文章发布,希望大家读完后能有所收获。如果大家读完后,仍然有其他不清楚的问题,可以进行留言,郭律师看到后会第一时间进行解答。
孕期,是指女职工怀孕的期间(从怀孕一直到分娩之日);
产期,是指女职工生育的期间(从分娩之日到产假期满);
哺乳期,是指从女职工产假期满,到婴儿满1周岁的期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1.国家规定的产假为98天+各地奖励天数。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注:目前各地区延长的产假天数以30天、60天居多,各地政策不太一致,例如辽宁就是98天+60天=158天,因此具体延长天数,还要看当地具体的生育假期政策。
按照法律规定,妻子生育后,丈夫是依法享有陪产假的。陪产假一般在7天-30天不等,具体要看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规定的。例如北京、辽宁、广东、江苏是15天,而山东、天津则仅7天。
不属于欺诈,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但是一般仅限于与订立劳动合同相关的事项,例如本人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等,而女职工的婚姻状况、怀孕状况、生育状况均属于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的基本权利,即使入职时候有所隐瞒,也不属于欺诈。
无效,相信很多“已婚未育”女职工,或多或少都面临过不同程度的职场就业歧视或限制。更有甚者,某些企业会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入职后若干年内,不得进行结婚或者生育,否则应当支付违约金,甚至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限制性规定。其实郭律师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企业这类条款,即使劳动者签字确认了,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为国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其结婚或者生育的内容。
可以,对于一些怀孕的女职工,尤其是孕晚期的女职工,很多企业都会给予特殊照顾,而且女职工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医疗机构的证明,向单位申请减轻劳动量、不加班、不夜班、每天适量工作等诉求,一般来讲对于怀孕的妇女,用人单位都会予以特殊保护。
关于保胎这个问题,很多地区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保胎假”,但是个别地区,例如江苏就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持有医疗机构证明可以申请“保胎假”。虽然多数地区并没有明文规定保胎假,但实际上“保胎假”也是一种“病假”,只要怀孕女职工根据医嘱确实需要卧床休息或者保胎的话,申请休病假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
回答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来看,如果女职工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则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此时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则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江西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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