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各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如工程发包、设备材料采购等,都存在巨大的利益交换。对于供应方还是需求方,有政府机关、有国有单位、有民营企业或个人,在这些过程中,供需双方需要密切接触,在此过程中,难免有相互馈赠物品,但有的时候,不仅仅是馈赠物品,还有大额的物品、礼品或现金、有价证券赠送,这时候,往往就会涉及到“商业贿赂”。
那么,什么是商业贿赂呢?它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刑法中的“受贿、行贿”的概念与形式。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至此,我们了解了商业贿赂的概念。那么,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商业贿赂与正常人情往来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四大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第一,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比如,发生馈赠的双方,在历史上一直是同学、战友、亲属关系,或者,一直是密切交往的朋友关系,双方各自相互馈赠,互相往来,而不是在一方向另一方投标或洽谈业务的环节,突然进行赠送,这种情况往往会涉嫌商业贿赂。如果长期互相正常往来,往往不是商业贿赂,而是人情往来。
第二,往来财物的价值。一般来说,每个地方或城市的经济发达程度不同,人情往来的金额也不同。比如,婚丧嫁娶活动中,亲朋好友都要送“红包”或“礼金”,各地都有一个不成文的标准,如果在这个标准范围内,往往是人情往来;但如果明显超过了这个标准,则会涉嫌商业贿赂。
第三,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这一点非常重要,比如,双方日常并无财物、礼物的往来,在某工程发包或投标的关键时间,或特殊节点,给相关人员送去礼物、礼金或其他物品,可能会涉嫌商业贿赂,而不是普通的人情往来。
第四,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这是认定人情往来与商业贿赂最重要的一点。如果接受财物的一方,利用自身的职务之便,通过打招呼、递条子,或透露内部消息,或暗示、协调,给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或压力,让相关人员得到了不正当利益,则是明显的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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