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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律师:
我的闺蜜陈姐自从和丈夫结婚后,就放弃了自己的工作照顾家里、抚养孩子,还要照顾公婆的饮食起居。现在他们感情破裂打算离婚,陈姐很犹豫,因为结婚这么多年把精力都放在了家里,已经和社会脱节了,离婚之后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生活可能会面临困境。听说《民法典》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请问陈姐这种情况应该如何主张家务补偿呢?
辽宁读者 夏女士
夏女士:
您好!感谢您的关注。《民法典》确实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它的立法本意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对于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合理给予经济补偿,也是切实维护婚姻中弱势方权益的有效途径,肯定其在婚姻中同等的人格地位、经济地位、家庭地位。
如果您陈述的情况属实,陈姐也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婚姻生活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离婚时是可以主张家务补偿的。
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规定,离婚家务补偿的前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1)表现形式: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2)较多义务,即要相比较;(3)补偿,补偿的字面意思和赔偿差不多,但在法律适用上有明显区别,“补偿”是补充性的、一般少于对应金额,“赔偿”则是惩罚性的、一般相当于或多于对应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家务补偿制度并非《民法典》“创设”,原《婚姻法》中对此早有规定,《民法典》只是去掉了前提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原《婚姻法》中家务补偿制度适用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民法典》取消了这一前提,扩大了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同时明确了家务劳动补偿请求的具体办法。
离婚家务补偿应遵循的标准
家务补偿制度是独立于夫妻财产分割的一项单独的制度,《民法典》立法本意综合考虑到长期在家庭中用家务劳动付出的一方,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可创造的独立价值有限,对此给予一定的认可和补偿,但本意并非在于让家务劳动一方获得更高的财产价值。
家务劳动形成的更多的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价值,“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民法典》虽然对家务劳动补偿作了相应规定,但是由于每个家庭情况各不相同,无法用统一标准来适用和衡量,只能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与举证情况,结合每个家庭的特殊表现从共同生活时间、双方整体收入、双方工作能力、家庭整体劳务负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家务补偿制度核心在于“补偿”
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承担较多的家务劳动,为另一方有更多精力从事职业劳动、获得经济效益作出贡献,导致其自身投入在自我发展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时,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但是,家务补偿制度核心在于“补偿”,是对家务劳动具有社会价值的一种肯定,目的是希望夫妻双方都能积极主动地承担家庭责任,千万不要扭曲理解为可以“捞一笔”的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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