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如下: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条是关于债权转让对保证人发生何种影响的规定。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保证的是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代为履行,因此债权人变更不会影响保证人的利益。基于此,本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通知保证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例如保证人是为特定的债权人,才愿意提供保证,因此,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禁止债权转让的,则主债权转让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需注意的是,在此情形下,即使主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也不影响主债权转让的效力,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其法律后果只是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阻止主债权转让。
离婚后债权债务的分配与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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