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可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纯粹的货币补偿并不存在公摊面积的问题,产区置换又有两种情况:一是拆迁房屋本身存在公摊面积,安置房屋的公摊面积与其公摊面积相当;二是拆迁房屋的平房、自建房屋等,本身不存在公摊面积,但置换后高层房屋就出现了公摊面积。这样的情形,公摊面积是否能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面积?
在法律层面上,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公摊面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不能因此而降低原有居民生活水平。所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应遵循拆一还一的原则。
国内法律层面对公摊面积没有规定,但各地都有自己的规定:
1、公摊面积不包括在安置房面积之内。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意见》,安置房为小高层和高层的,其电梯及其增加的走廊面积不计入回迁安置面积。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房屋的公摊面积部分不予结算。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29条第2款: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1: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之差部分不予结算。
2、按公摊系数计算出安置房的面积。
《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分摊系数计算。
3、按照相应比例给予补助。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29条第2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第3项:公摊补助系数由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公布。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5条: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为15%以下的,按公摊系数的15%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为15%以上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
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差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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