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系A公司总经理。2008年12月,在对A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过程中,小陈私设账目、伪造会计凭证(虚设债权人、职工名册、工资、医药费、取暖费、独生子女费),虚增债务1000 余万元,编造企业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使A公司出现了300%的高额负债率。基于以上虚假申请,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下达了民事裁定,裁定A公司破产终结,造成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76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终结后,小陈非法获利1200余万元。小陈在A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资产过程中,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采取弄虚作假、隐匿转移企业资产、虚增债务等手段,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正常的清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妨害清算罪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清算秩序,也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相关者的利益。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妨害清算的行为有:(1)全部或者部分转移、隐匿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各种财产,使公司、企业没有财产或者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2)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如夸大负债数额,作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负债记载,对特定债权人作不符合事实的负债记载,减少公司、企业的收人,降低固定资产的价格等;(3)故意隐藏、毁损公司账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要资料,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依法全面清算;(4)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等。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考虑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刑法》对妨害清算罪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若对企业判处罚金,则企业的清偿能力会进一步削弱,与妨害清算罪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背道而驰。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清算是公司企业走向消亡的重要一环。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司、企业的清算进行了细致的规范,严重妨害清算的行为将构成刑事犯罪。组成清算组成员的公司、企业董事、经理、财务会计人员由于对被清算公司、企业的财产拥有处分权或一定管理权,一般会被认定为是对清算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妨害清算罪的风险也最大。此类人员在公司、企业的清算中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清算活动的运作流程,杜绝蓄意妨害公司、企业清算的行为发生。虽然妨害清算罪发生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但是在公司、企业清算程序开始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实施上述行为,进而持续到企业清算程序中的,也有被刑事立案的风险。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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