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台湾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支付给台湾公司商标使用费。请问我公司在支付给对方商标使用费时,是否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对方要求税后净所得是90万元人民币,如何计算应代扣的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台湾公司在境内没有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向其支付的商标使用费为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由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支付服务费的境内居民企业从其支付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如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相关规定办理。
如果能在签订时按照下面的方式处理,境内企业则会最大限度地将特许权使用费在税前扣除。即签订含税合同。
境外机构为降低自身的税务风险,签订协议时会力主签订包税合同,合同中约定税后金额,将所有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税款,合同中约定全部由支付方承担。
在将税后收入换算成税前收入时,要明确的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所得税为价内税,合同价款90万元为既不含企业所得税也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先计算出含税的价款为90/(1-10%)=100万元,该金额是包含企业所得税的价格,但是不包含增值税,特许权使用费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一样的。
因此,计算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100*6%=6万元;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10%=10万元
最后,合同的签订价格是106万,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格是100万,增值税款是6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10万,境内企业需要实际支付给台湾企业的税后净所得是106-6-10=90万元。和对方需求一致。
同时,最大的好处是境内公司可取得境外形式发票或证明为106万,还可抵扣进项税6万。
提示大家的是,从2021年9月1日起,境内企业支付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设计费,不再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支付方在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时候,不需要同步勾选以上附加税费。
政策依据:《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五条“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
1460/甲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甲公司是一家小规模企业,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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