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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辩护词怎么写(刑事辩护词格式范文)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2-03-18 07: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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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刑事诉讼是一场战役,是一场关乎其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战役,辩护人从接受委托的那一刻起,便加入了战斗。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辩护人与侦控方之间的博弈和较量无处不在。

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规律,辩护要讲究谋略,部分辩点是否要提出、何时提出、向谁提出、以何种方式提出,都要认真斟酌和权衡,分析利弊,且最终方案一定要征得当事人同意。法庭是控辩对决的主战场,法官是法庭的王者,庭审是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进行决战的过程,有效地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决,是刑事律师辩护的终极追求。

在法庭上,辩护词既是辩护人的武器(有效辩点),也是铠甲(回应不利指控),更是兵法(整体辩护策略),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反复打磨。

辩点的选择和运用应注意哪些问题,核心辩点应如何展开,辩护词的语言表达有哪些注意事项?笔者将结合亲办案件谈谈对辩护词写作的看法。

一、辩点的选择和运用

(一)基本前提
——以不损害当事人利益为原则

有人可能会心生疑惑,辩点不都是有利于当事人的吗,其实未必。正如医生的治疗方案一般,绝大部分情况下是科学合理的,有利于病人的,但也会出现误诊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因为辩点的选择和运用不科学、不适当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正所谓“较之优劣,而定其留放”,为了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从而达到最大限度说服法官的目的,我们在辩护的过程中对辩点的选择和运用应当再三斟酌、慎之又慎。

举例说明

1

某走私白砂糖的走私普通货物案

在案的被告人全部为临时招募的船员,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均为初犯。阅卷过程中,团队律师对每一份鉴定意见的所有依据和标准逐一例行核查,发现本案走私行为发生前几天,白砂糖级别鉴定的原国家标准《GB/T317-2006》已被替换成《GB/T317-2018》,而该案鉴定意见中,鉴定机构仍然沿用旧标准,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经过团队的充分研讨,我们认为尽管新旧鉴定标准对白砂糖的级别鉴定结果会产生实质影响,在庭审中提出大概率会启动重新鉴定。但是一方面,即便重新鉴定后,数额的略微降低对最终的量刑影响非常有限。另一方面,重新鉴定将导致诉讼过程的延长。该案中,我们的当事人很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存在适用缓刑或取得“实判实销”的可能性,延长诉讼过程反而对当事人不利。

辩护不是为了挑刺而挑刺,也不是为了和谁一决高低,而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因此,我们果断舍弃了该辩点。事实证明我们的辩护策略是正确的,前不久,此案中我们团队担任辩护人的三名被告人均被当庭宣判缓刑,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2

某介绍卖淫案

我们的当事人是一家印刷厂的老板,某打印店通过淘宝收到某介绍卖淫团伙订单,向该印刷厂下单定制招嫖卡片。该印刷厂接单之后印刷了数十万张卡片,具体数量暂未能准确查清,但获利仅有一万余元。而公诉机关却以介绍卖淫团伙非法获利金额三十余万为依据进行指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介绍卖淫罪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接受委托后,首先考虑的是有无变更其他轻罪的可能性。我们首先想到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研判后发现招嫖卡片难以认定为“淫秽物品”。我们又想到了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印刷招嫖卡片有被认定为印刷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空间,根据该司法解释,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才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仔细研判后,发现如果司法机关转变思路,进一步明确查明印刷量,即便扣除存疑数量后还是有数十万印刷量,属于非法经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仍然在五年以上。此外,如果认定为介绍卖淫罪,当事人有极大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有减轻处罚的可能。但若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其必然为印刷非法出版物的主犯。

虽然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太符合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我们综合评估之后认为,在无罪辩护不可行,也没有其他更轻的罪名的情况下,不对指控罪名提异议,抓住从犯情节做罪轻辩护,积极追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不是辩护人的炫技场,一招一式都要深思熟虑,稳扎稳打,不能冒险,更不能把当事人作为试验品。辩点的选择,必须服务于辩护目标,需要经过全面评估权衡,以不损害当事人利益为基本前提,否则即便有华丽的辞藻,令人拍案叫绝的文笔,也不是一篇合格的辩护词。

(二)核心要点
——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点

排除合理怀疑是法定的定罪量刑标准,但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若核心辩点无法令人彻底信服,得出的结论似是而非,不能有效地帮助裁判者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作出准确的判断和选择,最终很有可能会导致天平向打击犯罪倾斜。所以,核心辩点的选择,一定要抓住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或者法理中的关键问题,并且把问题分析透彻,才能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举例说明

1

某合同诈骗案

A公司称我们当事人公司以更换供货原材料的方式,累计骗取其公司货款几千万元,订单原材料单价为20元/斤,而实际供货原材料单价仅为2元/斤。显然,本案的关键在A公司对货品不匹配是否知情和同意,我们当事人称A公司看重的是他们调配成品的配方,配方需要进行保密。

开始时,我们只找到当事人公司有向A公司提供反映实际供货原材料特性的报告、反映双方合作时间较长的材料。但这些证据,只能间接推定A公司对此知情,对于A公司所主张的几千万元货款损失而言,可能还不足以撼动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

经过多次搜索和研判,我们终于找到一份采购订单,上面有采购员手写的计算分析,若购买当事人的原材料并按其配方自行添加其他材料调配成品,价格大约为10元/斤,若直接购买该成品,价格大约为30元/斤。

由此可见,A公司购买当事人公司产品是符合其标准的,此前认为存在巨大差价,一是因为忽略了订单上的品名与实际供货并不一致且不一致的原因是因为配方是保密的,二是因为参照系出现错误,不应拿实际供货原材料价格与订单品名价格对比,而应将生产成本价与直接购买成品价进行比较。该辩点的提出,彻底瓦解了指控的基础事实,最终公诉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

某盗窃案

该案被害人借用我们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走账,在双方终止合作当天,该银行账户中仍有几千万资金,当事人从被害人处拿走了银行U盾,随后以转账的方式将账户内资金进行转移。

本案中,双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证据薄弱,U盾到底是当事人当对方面拿走的,还是被私自窃取的,也没有客观证据予以证实。但进一步挖掘会发现,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因此当时该银行账户由谁占有,足以影响本案定罪。

从法律层面来看,国家不允许银行账户出借,且转借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从事实层面分析,合作期间当事人一直在被害人公司监督,U盾及账号密码一直由当事人实际掌控即占有。上述两方面皆证明该银行账户仍然由当事人实际占有,因此,本案不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

(三)运用方式
——综合考量重要程度、逻辑关系

人通常在刚开始的时候,注意力是最集中的,如果提出的第一个辩点不能吸引法官眼球,那么法官对于后续的辩点可能就不会抱有太高的期待,甚至可能就没有兴趣继续往下听了。所以,辩点的运用,原则上要把对定罪量刑影响最大的内容放在前面,并依次降序;把争议较小的情节放在前面,争议较大的放在后面;把客观方面放在前面,主观方面放在后面。但这也并非是绝对的,在具体案件中,还要考虑不同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实际情况。

举例说明

某公安部督办的破坏计算机
信息系统案

详细阅卷后,我们发现两个重要的辩点:

第一、起诉书指控相关公司因被攻击而遭受损失金额达十几万元,该金额的计算存在诸多问题。如证明损失的客观证据严重缺漏,无法一一对应;损失评估报告也未附评估依据、评估说明;将间接损失、自愿补偿部分也计入损失金额。因此,我们初步评判,在金额认定问题上,能够推翻现有证据的概率很高。

第二、指控的其中几个控制端服务器(“肉鸡”)是否参与了攻击不明。案发时这几个肉鸡是否置于该黑客小组控制之下?有无可能被其他控制端控制?能否证明肉鸡销售者向黑客小组销售了这几个肉鸡?对于上述问题均未予以查证,因此,本案的客观证据存在瑕疵,证据之间未能形成完整的链条。

综合权衡上述两个辩点,我们认为:即便把现有用以证明损失的证据全部推翻,但经济犯罪案件损失的计算方式有多种,不能排除后续重新鉴定的可能。证明黑客小组实施攻击行为的证据瑕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心证,再指出现有证据链条并不完整这一严重瑕疵,就很有可能让法官意识到本案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即便最终定罪,法官也会因案件存在诸多问题而给予一定的“量刑优惠”。虽然我们知道第一个辩点才是杀手锏,但是考虑到上述因素,我们最终把第二个辩点放在了前面。第一次庭审的效果比较好,庭审后法院将案件发回补充侦查,对被害人的损失重新进行鉴定,最终认定损失金额为四万多元,正好在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下降了一个档位,最终量刑仅为两年有期徒刑,取得了理想的辩护效果。

二、辩点的展开

辩点的选择只是在开战前预想的排兵布阵,辩点的展开才是真刀真枪的白刃战。如果辩点展开后不具有说服力,无法说服法官,依然很难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那么,辩点应该如何展开呢?

(一)让事实与证据充分粘合

辩点的展开,一定要用逻辑这支“粘合剂”,将事实与证据充分粘合,使事实具有证据的“骨架”,经得起推敲。事实与证据应如何结合,没有固定的模式,但一定要简洁明了,让法官容易接受。

以下试举几例我们在论证辩点时用过的方法,分别是数据整理法、分类摘录法、逐个击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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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整理法

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当事人通过伪报商品种类的方式低报偷逃税款,起诉书指控偷逃税款金额达千万余元。据当事人反映,其中某货品确系卖家的折扣残缺产品,并且该货品在全部商品中所占比例较大。由于卖家系美国上市公司,可能担心影响其商誉,对该事实刻意隐瞒,在案的所有单据也无法直接体现该货品存在折扣。为了还原该事实,团队几名律师整整投入了一个星期的时间,逐一核对当事人公司近千笔的交易数据与相关单据。经反复计算、比对,终于发现当事人公司给卖家付汇的金额与订单显示货物总值间存在约500万美金的资金缺口,而购买的某货品的货物总值约为1000万美金,实际付汇总额与总货值间的资金缺口恰好等于该货品货值总额的约1/2。根据当事人供述,该产品的折扣价正好也是原价的1/2,上述两种情况出现惊人的巧合,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实某货品的折扣价正是资金存在巨额缺口的原因,当事人公司并未低报所有货品的价格。

辩护固然需要创造性的思维,相较之下,数据的整理可能是一种笨办法,但有的时候这种笨办法是非常有效的。在统计之前,我们心中其实是没有底的,如果最终统计得出的数据不尽如人意,意味着我们白白耗费了时间与精力。但是为了一线希望,我们不能放过任何机会,辩护需要迎难而上,有时还需要有打呆仗的心态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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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摘录法

某逃税案,起诉书指控当事人系集团幕后实际控制人,指使下属设立空壳公司出售集团公司股票,获利全部进行了分配或由公司暂时借用,拒不缴税数额达数千万元。当事人称确有和下属提及要实施股权激励,但从未实际兑现,该公司设立、出售股票及分配其自始至终不知情。双方各执一词,言辞证据中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说法相互交织,初步阅卷后形成的整体印象,对我们当事人不太有利。为了准确还原事实,我们决定将案件事实进行拆分,把每一处关键事实节点的证言、供述以表格的形式进行摘录,对于关键的数据也以表格的形式进行整理,最终在辩护词中整理出以下12个表格:

关于当事人有无指使成立空壳公司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空壳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持股比例

六名高管声称持有股权分置改革前后价值变化

关于空壳公司设立、经营和股票减持的证人证言

关于集团股东高管资金调拨权限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关于集团运作、权责分工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关于高管借款给集团的证人证言

集团股东高管主导向集团接盘者追讨借款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借款行为与当事人利益相悖的证据摘录

关于指证当事人拿走税金的证人证言

关于当事人有无从股权激励获益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关于空壳公司逃税行为由谁主导的证人证言

做完上述表格的整理工作后,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在案证据中,所谓能够证明当事人指使设立该公司、下达指令逃税、从中获利的证据均属于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或推断性的证言,无一直接证据。通过对事件每个节点细致地梳理,两种事实版本进行比较,发现我们当事人陈述的版本更能得到证据的支持和印证,有力地回应了对我们当事人的不利指证。在客观证据有限,被告人、证人人数众多,或者案件事实复杂的案件中,这个方法尤其适用,可以对言辞证据抽丝剥茧,准确还原事实真相。

3

逐个击破法

某票据诈骗案,被害人称空头支票系被告人用于支付其票据贴现款的工具,当事人称该支票是归还其借款的担保。除了被害人本人外,关键证人还有两位,一个是中间人,另一个是被害人公司员工。该案中,被害人与两位证人的说法是相近的,如果不能对三个人的说辞逐个击破,法官必然会觉得三个人共同的说法可信度更高。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我们团队至少翻阅了卷宗材料几十遍,辩护词也反复修改了三十多稿,对三个人的证言分别找出了诸多问题:

被害人公司员工

其入职合同显示,该事件发生在其入职前,然而在其证言中从未披露这一点,反而表现得像事件的亲历者。

其称中间人提供房产担保,不是为了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而是为了被害人与中间人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并且提供了被害人的相关银行流水。被害人无意中否认了该说法后,该员工又称是自己猜测错了。但如果不是被害人授意,其不可能提供被害人银行流水,说明其证言由被害人左右,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中间人

中间人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该笔经济往来其没有直接经手,事后才知情,然而其与被告人的邮件往来证明该供述不实,其深度参与了二人该笔经济往来。

中间人向被害人提供的房产担保,其也未如实供述,与被害人的供述矛盾。

被害人

被害人称该支票是支付贴现款的工具,然而在其供述里,贴现的手续费有时为2.5%,有时又变为5%,两者相差几十万元,正常不可能有如此重大的记忆偏差。

关于交接票据的具体情况,其第一次证言描述的细节非常丰富,第二次证言却称自己不在场,非常反常。

通过对三人证言逐个进行精准打击,相信法官一定会对他们证言的真实性及可信度作出客观的判断。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可能是直接的,也有可能是间接的,可能是主观证言与客观证据之间的,证据之间有可能存在自相矛盾和相互矛盾之处。找到关键证据的矛盾点,各个击破,需要经验的积累,更需要细心和耐心。

(二)破立结合,在攻击
控方故事的同时讲好自己的故事

翟建大律师曾说过,辩护人要做的,就是基于同样的证据,讲一个与控方不同的故事给法官听,阐述这个人无罪、罪轻的理由。由法官对比两个故事,哪一个更接近于客观实际,如何处理才更合适。辩护词的目的,在于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相信自己所讲的故事。

这段话是非常符合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所谓合理怀疑,重点在“合理”两个字。偏激的、不符合常情常理的观点,可能连自己都难以说服,法官自然不会采信。

辩护人不仅要找到控方证据的瑕疵,更要提出事实的另一种可能性,这不是单纯地讲故事,而是为了形成一种足以与强大的公诉方进行抗衡的力量,从而促使裁判者在保持中立地位的前提下,兼听则明,居中裁判。如果只是简单质疑证据的瑕疵、效力,尚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公诉人很有可能会以一句“虽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但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的套话便给挡回来了,也很难引起法官的重视。但如果能够提出事实的另一种可能性,以新的逻辑组织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这种可能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官可能就会认真考量辩方的意见。

在上述举例的合同诈骗案、逃税案、票据诈骗案等案件中,我们均在攻击控方故事的同时,提出了一个与控方故事完全不同的故事版本,结合主客观证据进行详细论证。

(三)多角度思考,深度挖掘辩点

有人可能会说,在小案件中,根本没有这么多疑难复杂的问题,事实、证据、法理的问题可能三言两句就讲完了,没那么复杂,也没太多好讲的。事实真的如此吗?简单的案件,如何深度挖掘辩点,把工作做细,把问题讲透,让法官在可左可右时,采纳辩护人的观点,也需要真功夫,也非常有意义。

举例说明

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当事人是某集团旗下一子公司的平台运营部负责人,诸多同案被告人称其地位较高,集团老板的供述也曾提及有直接给其安排工作任务。如何澄清事实,降低其排位,还原准确定位,争取认定为从犯,是辩护律师最重要的工作。

★ 首先,为了能够更为直观显示当事人的职务,我们制作了一个关系图,从以下关系图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平台运营部在整个集团中的位置,处于最末端。

实务丨如何写出精彩且有效的辩护词?

其次,从实际权力角度分析。通过细致梳理每一个被告人的职务,发现在案十几名被告人中,绝大部分属于集团权力核心的某委员会成员,而我们当事人属于在案少数几名不属于该委员会成员的被告人之一。

再次,从所起作用角度分析。通过对运营部工作内容、所起作用进行详细的梳理,本案中的运营部与其他案件中的运营部不相同,是一个遭“阉割”了的运营部,财务、风控由集团直接控制,运营部只负责简单的行政、推广工作。并且集团内部管理混乱,我们当事人只接触了其中C板块的业务,其他诸多被告人同时接触了集团几个板块的业务。

最后,从薪酬收入角度分析。横向比较,当事人的工资收入比技术部、产品部、客服部的负责人工资收入要低;纵向比较,集团、公司的诸多高管享有高额的表外工资,下层员工享有可观的业务提成,只有我们当事人部门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位置,只能领取较低的固定工资。

这样,通过对其职务、权力、作用、薪酬四个维度进行分析,采取图表的直观展示,准确还原了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为其认定从犯,将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法律与案例的适当引用

引用法律规定和案例,不能为了引用而引用,法官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基本的法条、常识性的刑法原则没有必要长篇大论的展开,否则可能会引起法官的反感。引用法律规定和案例的目的,不是为了给法官普法,而是为了节省法官的时间、减轻法官的负担,让其不需要再做检索工作,让其在最短的时间内就能直接了解此案新出台的与特殊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的权威观点、所在地域法院的裁量尺度等内容,从而使其认可并愿意采纳辩护人的观点。

举例说明

1

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庭审过程中,我们提出当事人公司利用马甲账户循环投资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非法集资相关的司法解释非常多,“犯罪嫌疑人自身”这几个字法官此前不一定留意到,因此我们特别进行提及,果然我们提出后,法官对此法律规定非常重视,让我们详细陈述并认真作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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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案件中当事人有阻止同仓在押人员自杀的行为,为争取将该行为认定为立功,我们检索了类似的案例,深圳市福田区的(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5号、深圳市福田区的(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03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17)京刑终116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刑终87号、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2刑终232号、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天刑一终字第85号、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兰铁中刑初字第19号案例,都将阻止在押人员自杀的行为认定为立功情节。虽我们案件法官最终还是没有认定我们当事人构成立功,但也认为“该行为虽不构成立功,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具有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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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期货平台炒贵金属案件,若办案机关以诈骗罪定性,我们一定会引用最高院刑庭主办刊物《刑事审判参考》中的第100期第1021号案例《钟小云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经营现货黄金延期交收业务的行为如何定性》和第113期第1238号案例《徐波等人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经营原油期货业务,并向客户提供反向提示操作的行为如何定性》,以此阐明最高院的权威指导观点,此类案件应以非法经营罪定性。

三、辩点的表达

刑事辩护的艺术是说服法官的艺术,只有成功地说服法官,才能取得辩护的成功。辩护律师通过辩护词与法官对话,除了辩护观点自身过“硬”之外,写作时也要注重文字的表达。

(一)开宗明义,突出重点

如果辩护词篇幅较长,有必要在开头列明辩护词的主要观点,使法官一开始便有整体初步的印象,也能方便法官跳跃至其最关心的问题进行阅读。

各层级的标题是辩护词形式上的骨架,是每部分最先读到的内容,一定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的阐明该部分的主要内容,千万不可含糊其辞,或者过于臃肿。

(二)简明扼要

一篇好的辩护词,语言往往需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且简中求准。如果语言不够简练,将会极大影响辩护词整体的表达效果。

辩护词中,必然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论证,层层推演,使自己的观点符合逻辑、常识常理。但是,对于简单明了的观点,切忌翻来覆去花费大量的篇幅进行论述。冗长累赘的文字只会让法官觉得辩护人对案件事实的把握不够精准,甚至失去继续阅读的耐心。“山不在高,有仙则灵”,说服法官不是说要长篇大论不断重复,尤其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需要的是简短有力的语言,犹如一粒粒石子,在法官内心平静的湖泊中激起层层波浪,撼动其内心确信。

(三)措辞恰当

首先,在辩护词的措辞方面,则需要注意回避不利于辩方的措辞,在描述事实时更是如此。在上述票据诈骗案中,当事人被控采取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产,为了能够与票据诈骗意义上的“空头支票”相区分,避免法官看到该词之后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我们在辩护词的论证过程中采用了“空白支票”这一措辞,借以表明辩护人的立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辩护词的用语、语气也要多加注意,不要让法官觉得不舒服,产生排斥的心理。笔者曾看到不少律师辩护词中,喜欢用“本律师”“本人”“本辩护人”自称,这些称谓,似乎让人感觉到一种傲慢或者优越感,如果换成“辩护人”(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称谓),可能更为恰当,也会让人听起来舒服一些。

(四)情理法结合

刑事判决的作出,是明确法律事实及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的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罪量刑的标准,然而这是一个不可量化的标准,同时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也是“普通人”,辩护词中对于被告人作为“人”所值得同情、理解的地方,以及其悔过、向善等种种表现也要予以阐明。做到情理法相结合,无罪伸冤,有罪求情。

(五)价值升华

我们除了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外,适当的时候还可以在更高的层面对本案进行价值升华,当辩护词中的价值升华部分具有足够的震撼力和影响力时,辩护律师的观点就更有可能得到法官的认同,进一步影响法官的判断,最大限度地说服法官。

譬如斯伟江律师在李庄案辩护词的结尾中呼吁,“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譬如徐平、邢志两位律师在林小青案件的辩护词中写道:“是否只要任何律师为青海合创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就是对该公司犯罪行为的帮助?这样的观念将使得中国所有的律师处于恐慌之中,律师制度的崩溃指日可待!公诉机关对林小青的指控,不仅关涉林小青个人的命运,这一指控的标杆性意义在于,一旦指控成功,它摧毁的不是律师执业权益,而是律师制度本身。”这段话将目光集中于个案背后的社会效果,如此一来,该案件结果关乎的不仅仅是林小青的个人命运,而是将会辐射到整个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徐平、邢志两位律师通过提高案件的价值层面,无形中给予了公诉机关一定的压力、也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司法者在权衡多方因素时,能够意识到本案牵涉到的是中国的整个律师制度。本案最终以法院作出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而结束,可以说此案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法治的进步,这无疑是辩护词中价值升华部分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譬如我们团队办理阿里巴巴副总裁刘某某案时的辩护词结尾处写到:“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关乎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这也是办案人员在运用权力、履行职责时慎之又慎,甚至如履薄冰的原因所在,也是许多司法人员在依法办案、惩治犯罪时却依然心存善念的原因所在,在案情存疑、证据缺乏时尤甚。毕竟,公权力机关的一个念头、一个决定就可以改变当事人的命运,它既可以毁掉一个人的前途,一个家庭的幸福,也可以挽救一个人的人生,拯救一个濒临崩溃的家庭。”

再如我们团队在办理某市建国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诈骗案时,我们以这段话作为结尾:“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成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我们办理的每一个刑事案件不仅是在书写别人的人生,也是在书写自己的人生。也许我们的人生注定平凡,但是数十年后,我们回首往事,发现自己已经查清了每一桩案件,我们没有因冤枉一个好人而使其家破人亡,这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讲也许就是最美好的事情了。‘宁放过十个恶人,不冤枉一个好人’,这句话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流传,不仅仅是因为其体现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更是因其闪耀着人性向善的光芒,让每一位公民都感受到善法的公平与正义。”

这些话语不是单纯辞藻的堆砌,不单是为了让辩护词显得更有文采,而是辩护律师希望借助语言的力量,引起法官的共鸣,激发法官的共情心理,从而使法官再次回到辩护律师提出的观点,思索律师辩护的观点与逻辑。一篇富有文采且能打动人心的辩护词,能够加深法官的印象,而不是一眼略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采纳辩护观点的可能性。

四、结语

辩护词是刑事辩护工作成果的凝结,是决定辩护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辩护词的好坏,不是以辩护观点是否精彩,或者文字是否富有文采来评判,而是以案件的结果作为最终的评判标准。辩护词虽非学术论文,但一定要有完整、严谨、充分的论证过程,争取让法官采信其建构的事实与法理;辩护词不是文学作品,但它有时也要有文学作品般直指人心的力量,还原被告人内心的种种痛苦、无奈和被遮掩的人性光辉,争取法官的内心认同。正因如此,辩护词的写作,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功,它是辩护律师专业水平、情商智商、眼界格局的综合体现。

培根曾言道,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辩护词的写作同样如此,它依赖于经验的不断积累,表达的不断提高,专业水准的不断提升,情商的培养等各方面的进步。

时光轻轻发出回响,这是一个枯燥但幸福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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