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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条例是什么(有关婚姻法的法律法规)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2-03-04 03: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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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我国婚姻法是在特定范围内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在当时,我国没有成文的民法典,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法概念可以表述为规范主体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直是中外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我国传统法学理论界大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然而,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婚姻家庭关系一直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对这场争论给出科学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充分认识婚姻法与民法的区别和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

在国外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的范围,但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婚姻法与民法的意思自治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法中的一项普遍原则。民法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来调节民事财产与人的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受自己意志的影响很大。然而,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有事先规定,只有婚姻关系的成立、终止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而且,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不允许设定期限和条件,变更权利义务,因此婚姻法中的意思自治程度远低于一般民法。

第二,伦理在婚姻法和民法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同。虽然民法和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在一般民法中,伦理道德基本上都是原则上规定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选择适用的,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大量的伦理道德在婚姻法的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规定,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中是罕见的。

此外,《婚姻法》的许多规定直接体现了伦理的要求,这些都表明《婚姻法》与民法相比是一部明显的伦理法。

第三,婚姻法和民法侧重点不同。婚姻法和民法都规定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在民法中,主要是规定财产关系,规定的人身关系大多来源于财产关系。《婚姻法》规定的人身关系是特定亲属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的不以财产内容为重点的社会关系。《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关系虽然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从属于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只是人身关系引起的相应后果。其他一般民法中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是等价有偿的;但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体现了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一般是无偿的。由此可见,婚姻法比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

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和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深入和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但大多涉及一般的民事财产关系。婚姻法很难有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受到当地地理、民族、宗教、伦理和传统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基本上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婚姻法》比一般的民法更加稳定。

虽然婚姻法和民法有很多不同之处,但它们之间的联系不容低估。

首先,民法的一般原则和原则大多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和民法有很大的区别,但它们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比较完整的基本原则和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平等自愿等大多数基本原则和原则同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和民法同样兼容的基础。在具体法律规定方面,《中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权利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的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和应用。

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来看,婚姻法将继续向民法靠拢。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日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逐渐弱化,婚姻法的调整内容也从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变为注重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

第三,在调整方式上,婚姻法必须依靠民法的调整方式。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比较典型的身份法,侧重于调整身份关系,但难以直接调整身份关系。《婚姻法》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有效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就必须通过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专门制定了《中国民法通则》中公民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

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如果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平衡;如果婚姻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只有更接近民法,它才能与其他民法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私法部门。

为了适应我国民法典的现实需要,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作为一项从属于民法的法律制度的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并在今后的婚姻立法中指导现行婚姻法的修订和完善,使我国婚姻法能够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谐、保障社会和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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