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土地问题是围绕广大农村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近年来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旨在维护以家庭承包为主体的经营地位,作为土地确权的工作人员,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一定要慎重对待这个问题,“确铁权、颁铁证”是这轮土地确权工作的指导方针。今天我主要给大家谈谈土地确权工作中涉及“分户”问题的一些探讨,如何分户其蕴含着很大的智慧。
户口本中 “户”土地确权中的户(承包方代表)的关系?
通俗的认为户口本中的“户主”一般约定俗成的认为土地确权中的户主(即承包方代表);
这里我需要给大家解释一个概念:
户口本中的户主,具体到户主也是有地人口,确权过程中把户主认定为土地确权中的“户主(土地确权中户主叫承包方代表)”完全没有问题;但在土地确权中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每一个户口本中有地人口既可以统一发一本证也可以单独立户分别成为一个土地确权中的户主分别发证,也就是通俗认为的只能根据户口本发一本土地确权证变成只要是有地人口都可以分别单独发一本土地证,这个是政策上允许的;并且这种情况下风险最小,因为全家人口在一个户口本上,即使有家庭成员去世,也不存在因为消亡户而收回土地的问题,因为即使所有人口都会去世,但也会有新增人口落到这户上,此消彼长的情况下,土地就永久属于这户,因为前提是户口在一个本上没有进行分割。
而与我说的以上情况相对应的就是一些“分户”和特殊情况类似于“分户”的情况。
子女分割的父母土地的情况
关于子女分割父母的土地情况,多数是因为担心父母年老去世后土地的问题,那么这个问题的核心也是在户口本与土地确权时“承包方”代表上做文章,核心思想上避免出现“消亡户”,因为消亡户土地村集体是可以依法收回的。
特殊的地方是父母子女不在一个户口上的情况。如果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承包期内任何一个户口上的所有人转为“设区市非农”的土地将被依法收回;
如果子女和父母不在同一个户口上的,但全为同一个村集体的农业户口时,进行土地分割时,一定要把对方户籍(对方户籍指父母)上所有有地人口的土地全部分割到自己名下,否则只要对方户籍人口全部死亡时,只要名下还保留一点点土地,那么就会认定为“消亡户”,土地将被依法收回。
如果子女和父母既不在同一个户口上,也不属于同一个村集体的农业户口时,这种情况多是因为外嫁女或者入赘(倒插门)形成户口迁移的情况。这种情况如果外嫁女或者入赘(倒插门)在新的村集体内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土地确权时他们名下的土地可以确权,父母名下的土地只能单独确权,一旦父母去世,同样会形成“消亡户”,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去世,土地将被收回。所以给出嫁女或者入赘(倒插门)一个忠告,建议“人随地走”,因为在现行政策前提下,只能在一个村集体内拥有土地,即使你转到另一个村集体内的农业户口你也不会得到承包地,那么解决这个隐患的方法就是千万不要把户籍迁走,只要户籍还在,就不涉及土地收回的问题。
现实中还会涉及另外两种特殊的分户:
一、二婚导致户口分户的
因为二婚导致户口分户的,同样一个前提是二婚迁移出去的人口户口名下所有人不能是“设区市非农”(以下简称非农)。
如果不是非农,那么你在原村集体内拥有土地的,但是二婚导致配偶再次去世的并且配偶与你是在同一个户口本的前提下,导致土地确权两边“家庭”都有土地的情况下,那么你只能选择放弃一边的承包地,如果你强行进行两边土地都确权,那么就与“现行政策”冲突,两边的土地将全部被消掉,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二、离婚分割财产的
这个大前提还是任何一方不能是“社区市非农”,但是离婚的多数户籍都是要进行分割的。
如果离婚的户籍是必须进行分割的,那么这种情况也是比较悲惨的情况,除非你保证分割后的户籍人口不全部死亡,如果全部死亡,那么同样就是 “消亡户”,土地同样会依法收回。即使分户后土地上依然有新增人口,因为新增人口基本也不会落到原来婚姻关系存在时的村集体,那么原来得村集体会认为你不是本集体人口而要求收回你的土地。所以这种情况是最复杂,也是最容易出现矛盾的情况。
所以说土地确权中尽量保证“人随地走”,地在哪里户籍在哪里,也不要分户。
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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