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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关于员工罚款标准(劳动法员工犯错误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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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11 09: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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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律师

最近有很多朋友问公司对员工罚款的问题,员工迟到、旷工,罚钱;员工没完成工作业绩,领导要罚钱;员工没有按照公司要求买工作服也要罚钱,这些违法吗?

2020年劳动法对员工罚款的新规定!

律师解答:

1、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随意克扣员工工资。即使是大家习以为常的迟到罚款、绩效不达标罚款等,如果公司没有有关罚款的规章制度或者是有关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也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的行为,有权要求返还,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与赔偿。

2、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应当明确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内(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用、法院裁判的抚养费、赡养费、损失赔偿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法院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权是充分尊重和支持的,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权也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底线下行使,对于日常管理中的罚款规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为确保用人单位罚款的有效性,罚款规定应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且该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并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否则,违法克扣工资,可能存在着员工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补偿金的风险。

2020年劳动法对员工罚款的新规定!

案例分析:

沈某于2011年12月15日进入上海X商贸公司处工作,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月薪2,800元,另有绩效工资200元、车贴200元、电话补助100元。2012年3月16日,上海X商贸公司以沈某工作能力问题无法胜任督导一职为由,解除了与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2012年5月23日,沈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X商贸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00元;2、返还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3月16日期间扣罚款1,335元等其他请求。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沈某赔偿金3,300元及返还被告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3月16日期间扣罚款1,335元等请求。

后上海X商贸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沈某经济赔偿金及扣罚款项等的诉讼请求。

浦东新区法院针对上海X商贸公司不支付扣罚款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扣罚款性质不同分别论述:

其一,针对2012年2月罚款200元、3月罚款35元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除了代扣代缴税款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原告(用人单位)在被告(沈某)劳动合同中关于“若各门店销售指标完成不足80%则给以不足部分3%的处罚,但最多不超过绩效工资”的约定于法相悖,本院不予确认。现原告要求不返还被告2012年2月罚款200元、3月罚款35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二,针对迟到扣款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维持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正常管理所必要的,以减少违纪职工工资的给付、降低违纪职工的待遇、免除职务,甚至终止劳动合同等与违纪者的违纪行为相适应的相当于违约金的处罚措施应为有效。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考勤记录,且遭被告否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上述款项应当返还给被告。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上海X商贸公司仍需支付被告沈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00元;返还被告沈某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3月16日期间扣罚款580元等。

2020年劳动法对员工罚款的新规定!

案件总结:

1、用人单位除了代扣代缴税款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能且仅能是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用、法院裁判的抚养费、赡养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另外还有一项是因劳动者原因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非上述费用外,用人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克扣。

另外,对于违法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合同法》“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相关法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劳动部规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几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一些为维持对劳动者正常管理所必要的,与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处罚措施应当有效,但应经过民主程序。

此处应当注意,虽然法院对于一些以减少违纪职工工资的给付、降低违纪职工的待遇、免除职务,甚至终止劳动合同等与违纪者的违纪行为相适应的相当于违约金的处罚措施予以认可。但该处罚措施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严格履行合法程序。在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否则,可能相关规定也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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