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照遗嘱或者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的,其中法定继承中还存在着不少代位继承的情景。那么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有哪些?什么是代位继承?在此篇中付璐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有以下情景,首先是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用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的方式,对其财产作出任何处理的。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情景,或是遗产分割以前遗嘱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入表示放弃受遗赠的,其所放弃的遗产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针对于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付璐律师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只要继承人实施了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之不论该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对于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中指定由该继承人领受的遗产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或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能力和受遗赠能力因当事人消灭,因而就不能继承和接受遗产。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是无效遗嘱,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与遗嘱末处分的遗产都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虽然立有遗嘱,但还有部分遗产在其遗嘱中并不作处理。则该部分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针对于法定继承的顺序问题,首先需要说明顺序问题,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针对于子女,可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针对于父母,可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针对于兄弟姐妹,可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这是一种法定的继承方式。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多个代为继承人如果都是同意被代位人继承遗产,那么均分被代位继承人的份额。如果不是同一被代位人,那么分别代位继承人继承各自被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针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针对遗嘱继承,这是不同于法定继承的另一种形式,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针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需要强调,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及遗嘱继承适用情景”的解读,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在法律上,对于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中指定由该继承人领受的遗产部分,适用法定继承。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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