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调解协议,为什么有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有的不行?
调解协议,都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签订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会有两种调解协议,一种是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也就是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一种是双方在某个中间人或者某些政府机构下的调解,这种调解没有经过诉讼程序。那么这两种调解,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哪个调解协议更有效力呢?
下面法律微言用简单直白的语言解释一下:
在法庭审理中的调解协议,虽然在纸面上,与我们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一个意思,但是,这两种调解协议的效力,是完全不同的。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签订的,在签订之后,还要法院出具正规的“调解书”,调解书跟调解协议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文书。法院的审判权不仅体现在判决或者裁定之上,在法院支持下达成的调解书,也是法院审判权的体现。
而当事人没有经过诉讼程序,自己私下里达成的,或者有中间的政府机构或者中间人调解的调解协议,是没有什么强制执行力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要落实调解协议,或者想要强制对方履行调解协议,只能再去法院起诉。此时,他们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就只能作为证据之一,提供给法庭了。
总之,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之下,原被告在自愿的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调解协议,法院会出具调解书,这也是《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相互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
其一,当事人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有独立民事责任的人);
其二,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都是真实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愿,没有受到胁迫、威胁等);
其三,双方当事人制定的调解协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公共、第三人的利益;(比如甲把乙打成重伤,后来甲乙签了调解协议,如果甲赔偿50万,乙就不报警,这个调解协议就是无效的,因为打成重伤是犯罪行为,不能因为甲乙签了协议,甲的行为就不受刑事追诉了)
其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因为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其五,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而订立的;
如果调解协议,满足了上述条件,就是真实有效的,法院就肯定能出具调解书。
答案是,绝对可以!
我们来看看调解书的法律后果:
其一,能够结束诉讼程序。调解书一旦制作,民事诉讼程序就此终结,法院不能再继续审理,下判决了;
其二,当事人的纠纷结束。调解书意味着双方的民事纠纷,就此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此固定;当事人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行起诉;
其三,调解书不能提出上诉,法院如果对当事人下了判决或者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是可以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如果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法院下达了调解书,那么意味着双方自愿达成一致了,就不能反悔了,即使反悔了,也不能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再对此事进行解决;
其四,调解书具有给付内容的,是具有和法院判决裁定一样的法律效力。也就说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书,等同于判决,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中的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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