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字面上来看,试用期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法》给予的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磨合期。在这期间,员工如果感觉不满意,可以快速的离职,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即可;公司如果不满意员工,也可以用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
但很多公司确利用这一条,认为可以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随地的要员工走人,而大部分员工也认为在试用期内,没必要和公司过于纠结,于是也就这样接受走人了,但实际上试用期也不是公司可以任性的工具,即便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辞退员工,也是要提供有效证据才行。
那么作为员工,我们可以通过这几点来判断公司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公司一样要支付赔偿金。这里重点讲讲如何从不符合录用条件来看。
这里分两个部分,一是公司有确定好的录用条件,二是要让员工清晰了解。
一、公司针对该岗位的录用条件。
既然是招聘员工,那么针对每个岗位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录用条件,这也是公司招聘录用该岗位员工的依据,否则录用就没有标准,那公司就没有理由谈不符合录用条件了。
二、录用条件要送达给员工,让员工了解。
仅仅有录用条件还不够,如果员工说不知道有这个,那不符合录用条件也是不成立的。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员工知道?一般都是书面的,比如在录用时签了录用条件(比如任职资格、岗位职责等)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再比如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到了员工。
这个是基本前提,如果不属于试用期,那么这个无从谈起。如果试用期要成立,那么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里面约定了符合规定的试用期天数。比如三年以上合同期限,可以约定最长不超过 6个月的试用期。如果没签劳动合同、或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超过有效试用期了,那么公司就不能说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了。
这里特别要说明一下:《劳动合同法》里并没有试用期转正一说,试用期一过就是非试用期,无论公司批不批准,都会“自动转正”进入非试用期。也就是说试用期转正不需要公司批准,公司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在试用期满前解除劳动合同。
一、前面说了,公司必须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这个条件还要符合法律法规。这个一般在招聘网站上的招聘信息、发给员工的面试邮件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二、公司必须提供已将录用调价告知员工的书面证明。比如已经发过邮件,或者在书面的协议上签过字(一般在劳动合同附加协议上签字)
三、既然说是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就一定得有考察记录或证据。通常公司会采用绩效考核的方式来证明,一般是数据化的方式来考核,比如销售额等,这种需要经过员工签名确认,如果员工不签字,那么公司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考核结果的有效性;还有一种是入职时提供的一些证件、材料信息,在试用期被查出是假的,恰巧这些又是录用条件里规定的,那么也是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为属于公司违法辞退,那么公司需要支付2N的赔偿金,试用期一般在6个月以内,也就是0.5个月*2倍=1个月。也就是说公司除了支付你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要额外支付你一个月的赔偿金。
总的来说,即便试用期,公司也不可以任性辞退员工,那作为员工也一样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以上这几个方面去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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