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使得环境侵权责任理念、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责任程度等方面均有“升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9条明确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都作为环境侵权的具体类型,扩大了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制类型与范围。这一规定,弥补了侵权责任法只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没有规定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缺陷,而且将“生态破坏责任”界定为对生态功能损害依法承担的修复责任,使中国在传统环境污染责任基础上,环境法治更为完善。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2条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第1235条对构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人费用承担的规定,在民事责任以损害填补为指归的范围内极大加重了恶意违法者所实际承担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环境侵权的违法成本;也填补了生态环境破坏无具体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漏洞,让司法实践中判决生态环境修复不用再借道“恢复原状”。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4条、1235条增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与赔偿范围的规定,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无法律依据的问题,为民法典与环境保护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建立了可操作机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奠定了实体法基础,具有里程碑意义。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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