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行为是严重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在法律层面,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受到刑事处罚。目前,刑事处罚门槛低,刑期重,为制假者、售假者敲响警钟。
典型案例
北京某药房董事长李某甲,授意在丙集团山西分公司工作的堂弟李某乙,联系采购口罩。李某乙通过电子平台联系到山东的个体商贩仪某,然后李某乙和同学罗某赶赴山东,在仪某处购买了标注为“3M”字样的口罩50余万只,共支付货款147万余元,平均每个口罩进价不到3元,同时,仪某私下给了李某乙、罗某超过60万元的回扣。李某乙、罗某两人平分了这笔钱。
李某甲通过微信群等渠道发布有3M口罩出售的信息,至案发前,这批口罩销售额达到425万余元,另外还有2万只口罩没有售出。推算得出,李某甲对外销售的这批口罩平均售价约为9元。由于这批假冒的3M口罩质量低劣,很快被顾客投诉。
经3M公司及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机构鉴定,上述口罩为假冒3M品牌口罩,且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其所标识的标准要求。之后,公安机关对举报立案侦查,将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拘留,检察院认为上述三人犯售伪劣产品罪并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甲系主犯、李某乙、罗某系从犯,依法对从犯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追缴3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30余万元。
3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新邦律师说
新冠疫情期间,全国齐心协力共同抗疫,但一些不法分子发“国难财”,卖假药、假口罩、假防护服……这种恶劣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妨害疫情防控,应依法严惩。
为惩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该规定,分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行为方式包括生产和销售两种,具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前述四种行为进行界定。并明确规定四种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3、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只有明知生产售的是伪产品,才能构成本罪。
4、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具体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在5万元以上。
本案中,李某甲、李某乙、罗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400余万元,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乙、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减轻处罚。
有限公司的收购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销售假药金额量刑标准)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413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