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案件,在不经过司法机关的同意下,双方是可以协商私下解决的。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达到轻伤、重伤、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轻伤属于可公诉、可自诉部分,这个选择权在被害人手中。今天,“四哥有说法”就给大家聊一下,轻伤案件可私了的法律规定以及哪些案件中的轻伤可以私了。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较为笼统,公安部规定的比较明确。发生轻伤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时,公安机关在受理立案之前,要向被害人履行告知义务,告诉被害人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当然,也包括被害人不到法院起诉、不要公安机关处理,双方私下可以解决。双方私下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不经过“公断”,也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判刑)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上述这所指的“轻伤”是故意伤害行为中形成,如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在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中的“轻伤”,双方可以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也可以谅解,但不能私了,必须经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不同的罪名所侵害的法益不同。在故意伤害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要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同时也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主要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同时也会侵害人身权、财产权。通俗地讲,故意伤害中“我的身体我做主”,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中“社会管理秩序个人不能做主,只能由国家做主”。
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受理后,双方就不能私了后再要求撤案了。因为司法机关受理后,轻伤案件就成为了公诉案件,即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不撤案由司法机关决定,即便不能撤案犯罪嫌疑人也会从宽处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赔钱也不能撤案,还有赔钱必要吗?对此问题,可以参考本人前段文章。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达成谅解协议还判刑,赔钱谅解还有必要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刑事自诉中,被害人有更多的选择权,但因为多数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不掌握,现实中很少利用的。如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也有权在达成赔偿协议后撤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如果在司法机关介入后,犯罪嫌疑人拒不赔偿的,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交诉讼费用),也可以单独提出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轻伤可以私了,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最大可能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给被害人一定的自主权。对于一般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选择私下解决有利于缓和邻里矛盾促进和谐。在协商过程中,就赔偿数额被害人也不能要求太高,要切合实际。对于那么逞能好胜、故意欺压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案件,被害人最好选择公诉,让司法机关教育他一下,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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