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有可能性,即数罪都是有罪免刑,全案方可有罪免刑。
在现实中,可能性几乎为零。
一个正常的案子要经过公检法三家的审查,公安立案阶段要审查,符合立案标准方可立案,侦查终结时,部门还要讨论,领导还要审核,然后决定是否移送到检察机关;同样,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要审核,承办人要提出意见,部门要讨论,疑难的还要上检察委员会讨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