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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变赌博罪辩护词是怎么样写的?

  • 无罪辩护
  • 2021-11-03 22: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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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陇西律师

一、开设赌场罪变赌博罪辩护词是怎么样写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朱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认真反复查阅案卷,认真倾听公诉发言,认为朱某开设赌场罪不能成立。

“开设赌场罪”是根据20XX年X月XX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方面为营利为目的开设和经营赌场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营业性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本案中朱某无一具备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一、被告人朱某没有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故意。他与本案赌场的关系即不是开设者关系,也不是股东关系,而是没有任何关系。既与赌场无任何关系,更不可能有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故意。

二、被告人朱某没有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行为。开设赌场罪的表现为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具、资金、设定赌博的各种方式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而本案中无论是场所的提供、还是赌具购置、工作人员招募、盈利分配等客观上没有一点与之关联。

因此一审认定朱某犯开设赌场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当予纠正。

三、我们注意到朱某在一审判决后提出其所在公安机关笔录为虚假陈述,目的是为了顶替真正的赌场开设人陈某的罪刑。且不论行为本身性质,就从其描述合理性,特别是提供的手机短信、通话等物证证实其“顶包”性质的真实性。再则陈某及证人相关人员目前羁押在镇江市看守所,侦查机关完全可以侦查清楚案件事实。

四、现有证据分析,原审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充分。仅有朱某等相关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任何物证证明朱某是赌场的开设人。特别是赌具的出卖方、场所的出租方等直接能证明出赌场开设人身份的证据,原审不作查证,无法达到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五、如果朱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或构成其他犯罪。辩护人敬请法庭:1、考虑朱某是初犯、偶犯、认罪及悔罪明显;2、考虑朱某特别的家庭处境;3、考虑朱某能够悬崖勒马,我们也务必拉他上岸,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以解救苦难家庭。

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采纳辩护人意见,不胜感谢!

辩护人:王XX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赌博的行为是我国执法人员严格打击的对象,只要产生了此罪名必定就会接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只要认错的态度良好同样也是可以为自己与辩护词的,但要确保里面写的每一种条款都是真实有效的,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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