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近年来,以被告人温某某为首,以苗某某、董某某等为主要骨干的成员,形成了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内蒙古满洲里市阳光家具城以打包房为据点,通过非法控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阳光家具城对俄出口业务的打包运输业,非法敛财折合人民币月53.48万元。
同时,出庭受审的8名被告人还被指控犯有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等一伙为了达到非法控制满洲里市阳光家具城对俄出口打包运输也的目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内蒙古满洲里市的边贸秩序,给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期作出宣判。
敲诈勒索罪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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