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所谓挪用资金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的行为,侵犯了单位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损害了单位企业的利益,应该得到应有的惩罚。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在上述列举的三种表现形式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挪用资金罪的最高刑可达到10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规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