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刑法中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151275.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