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死刑是可以的,犯有多个罪行的,要数罪并罚,不分开执行,合并在一起。
如果有的罪被判有期,有的补判死,那最终并在一起一定是死刑。
数罪并罚适用的情形具体有以下几种:
1、普通数罪的并罚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
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2、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
3、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