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
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
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
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
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
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