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国家赔偿诉讼状内容是怎么样的?
申诉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联系地址:江西省宜丰xxx 邮编:xxx
联系电话:xxx
赔偿义务机关: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请求:
赔偿违法扣押财产488284.80元的利息(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从扣押之日计算至本金返还之日)。
支持、保护申诉人依法组成清算组,审计清算查封时库内实际标的。按审计实际标的赔偿请求人本金和利息(按银行定期利率计算)。
申诉人不服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9)桂法赔监诉字第1号决定书(下称决定书),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提审纠错,
决定书以申诉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签订了息诉承诺书为由,认定:“本案己经无继续审理及由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必要”。这一认定违反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
二、理由如下:
申诉人承诺的是:北海市**公司自願承诺不再就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扣押问题到任何地区、单位(部门)上访或申诉。(附件承诺书)这里的意思很清楚:
1、是指对检察院扣押问题,与法院何涉?
2、是指上访或申诉,与法院依法正常诉讼何干?
申诉人承诺息诉(上访、申诉)的扣押问题是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一直借故赔偿义务机关未作确认,认定扣押不违法。(本院不予支持)拒绝返还(见附件[2002]桂法委赔字第6号决定书)。2010年2月1日赔偿义务机关退赃认错,怎么会成为法院掩盖认定扣押不违法,拒绝返还的理由呢?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能举出法律依据吗?
中央交办广西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公司被刑事违法查封、扣押事由,开庭时主要质证辩论的是违法查封事实理由,扣押事由因赔偿义务机关拒绝确认违法,未对事实法律依据深究。作为重审案件申诉人的诉求所指主要是法院的审判错误与不公。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以赔偿义务机关的退赃认错,申诉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局部承诺为由。拒绝纠正法院审判错误。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决定书不是本案合议庭的真实决定。而是该院党委付书记、付院长黄*格逃避责任,控制审委会故意编造的决定书,理由如下:
1、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开庭时合议庭成员正直无私主持了庭审质证辩论。记录可证明赔偿义务机关百分之百错。
3、决定是明知错误而自圆其说。目的是把纠纷推出法院门外。请对照承诺书与决定书,决定书为何在申诉人承诺不上访的内容中添加查封二字。强加给申诉人承诺了查封问题也不上访申诉。难道是疏忽造成的文案错误?显然是自园其说的故意所为。此类造成司法公信失缺的裁判文书,申诉人经历多多。在簽署本承诺书时己予见(见附件询问笔录影印件)。
如此终结本案,违背了司法救济的法治宗旨,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实体错案坚决纠正的英明政策。
此呈
最髙人民法院
申诉人:
法定代人:
xx年xx月xx日
我们国家赔偿是包括两种类型的,一种是行政方面的国家赔偿,另外一种就是刑事方面国家赔偿,刑事国家赔偿如果存在着问题不能协商解决就需要提起诉讼,诉讼的话存在诉讼状,它的具体内容是有着法律明确规定的,在这里也给大家简单的列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