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来说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就需要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当然无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的话会有更多的限制。下面就由找知更鸟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无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由上述规定可见,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法律是允许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的。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资格确认必须经过特别程序进行宣告。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区分的相关规定,成年人中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也应当归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表达自身意志,因此其不得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而只能诉讼离婚。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过程中,为避免他人对该行为人的恶意侵害,保障其合法权益并确定监护人职责,故而我国法律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确认作为离婚诉讼的前置特别程序,这也是对其合法权益特别保护的体现。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特别程序进行变更。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据监护可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按顺序取得。
监护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离婚诉讼中配偶不可能既担任原告代理人又担任被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在其配偶虐待、遗弃等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
同时,本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配偶之外的其他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依据,即可以经互相协商确定监护人也可以经法院特别程序指定监护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中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为过错实施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妨害婚姻家庭关系而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过错方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可以请求离婚过错赔偿。基于此,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也可代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既可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金钱赔偿,也可以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其他形式。
网友:夫妻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想离婚该怎么办?
律师:夫妻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因为一方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只能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
以上就是找知更鸟小编整理的关于无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来说是可以变更监护人来代理其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离婚诉讼的。以达到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若您还有其余疑问,欢迎咨询找知更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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