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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辩护词法援是怎样的

  • 毒品辩护
  • 2021-09-29 17: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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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一、贩卖毒品辩护词法援是怎样的

1、 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而本案的事实是:2011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被告人于X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被告人赵XX于4月1日凌晨在前来送冰毒的过程中被抓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 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因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21.7克(黄色晶体),因犯意引诱而持有20克毒品(白色晶体),属于《座谈会纪要》中的“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二、 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 本案因特情介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2、 通过辩护人在庭审中当庭对被告人的发问,证实被告人是因身体健康原因而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持有毒品是为了减轻身体病痛,因此,从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原因、动机、目的等情节,都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3、 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庭审中,被告人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也是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刑法》以及最高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最高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尽管是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也是可以为自己辩护争取从轻处罚的,这是法律上对每一个人的平等对待,当然法院方面除了参考辩护词方面的问题也会看罪犯的犯罪行为,还有认罪态度等,都可以成为减轻刑罚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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