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诉讼权利。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
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3)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6)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被害人的这些诉讼权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范围。
每个案件的具体代理范围,要以委托代理协议中的规定为依据,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那么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充分掌握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后,检察院也会将案件移交至法院,法院也会根据相关证据和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如果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正确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抗诉申请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