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规范人们生活的准则,它的调整对象一般是社会关系。对于刑事诉讼法,它的调整对象是否正确决定了刑事立法体系及刑法学体系是否科学,是否适用于实际,那么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研究的人对此的说法吧。
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对刑法的调整对象应进行多层次的剖析。从表层看,其调整对象是刑事关系(或刑法关系、刑事法律关系,下同);从中层看,其调整对象是刑事责任关系;从深层看,其调整对象是政治关系。刑事关系和刑事责任关系是对刑法调整对象的法学认识,政治统治关系是对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认识。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即“广泛社会关系说”、“罪刑关系说”和“刑事法律关系说”,其中,以“广泛社会关系说”的影响最大。
(一)“广泛社会关系说”评析
该说认为:“刑法所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广泛,凡是涉及到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的社会关系,刑法都要予以保护。”“所有部门法所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都同时借助于刑法的保护和调整。”一些法理学教科书也认为:“刑法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该说在我国影响最大, 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也最大。
(二)“罪刑关系说”评析
该说认为:“罪刑关系应当是刑法的基本问题,也是刑法的调整对象。”“罪刑关系的运动,表现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全过程。”认为这一观点也不成立。法律只调整社会关系,而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不是人与人及人的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两种刑法制度的关系,此其一;其二,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并不贯穿刑法始终,有犯罪不一定有刑罚。显然,罪刑关系说缺乏说服力。
(三)“刑事法律关系说”评析
该说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刑法所调整的对象。”这里的刑事法律关系指刑事实体关系。这种观点将刑事法律关系界定为刑法的调整对象,当然无可非议。但这仅仅是对刑法调整对象的表面认识,没有反映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必须进一步揭示出比刑事法律关系更深刻的认识。揭示比刑事法律关系更深刻的对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
最为认可的就是广泛社会关系说,主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第二种就是罪刑关系,还有一种就是刑事法律关系说,各有各的正确之处,看问题的方面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但归根到底还是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