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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非法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 刑事诉讼
  • 2021-09-28 14: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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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法截止至今,已经经历过九次修改,每次修改都意味着我国的法律更加严谨,非法证据规则是指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检察机关采用严刑逼供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逼迫他人招供,形成不严谨的证明,那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非法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该原则是本次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关键所在,具体体现在: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判决执行机关

1、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执行;

2、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

3、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的执行。

4、司法局,负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

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证据规则主要是上面几点,它的修改可以体现出法律监察机关或者专门负责修订法律的机关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身为公民,也应该熟知我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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