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和检验都是实践中非常常见的手段,有些情况下这两者甚至会同时进行,因此很多人就会把司法鉴定和检验进行混淆,就经常有人问司法鉴定与检验的关系如何,其实它们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手段,有着很大的区别,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
司法鉴定和检验是没有联系的,他们有很大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两者的成立依据法源不同
司法鉴定所是依据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而设立;公安局法医检验所(一般叫叫法医鉴定中心)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而设立。
2、隶属关系不同
法医鉴定中心是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由公安机关管理;司法鉴定所是依法成立(具备法定条件都可以成立),由司法机关管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3、业务范围不同
法医鉴定是以活体损伤的鉴定工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司法鉴定则包括了,物,事等鉴定对象,涉及更广泛。
4、受鉴时限宽度不同
法医鉴定须及时鉴定,多为临事临床鉴定,而司法鉴定可以事后进行,相对时间宽度要大的多。
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手段,至于实践中是选用司法鉴定还是采用检验,主要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当然司法鉴定当事人必须遵循程序,还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否则是无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