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物业费的滞纳金应该如何计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面,知更鸟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物业费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业费滞纳金公式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回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或者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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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摸索的滞纳金计算方法有两种,可选择应用:
一、为了运算方便,我们可把日滞纳金化成月滞纳金,即千分之三乘 30 天得 0.003×300.09。由于会费是每月付的,这就是一个连续而且动态的算法,看似麻烦,其实是有规律的,在数学上这是典型的等差数列。等差数列的前 N 项和的公式是 SnN(A1An)/2,这里的 Sn 是应付的滞纳金数,N 是欠费的月份数,A1 是欠费的起始月份的滞纳金数,An是欠费的最后月份的滞纳金数,A10.09NF,An0.09F,这里的 F 是应付费用,代入公式得SnN(0.09NF0.09F)/2,化简得出 Sn 0.045FN(N1) 。实际情况滞纳天数可能超过足月,为使超过天数也计算进去,此公式可相应完善成为:Sn 0.045FN(N1)0.003F(N1)×T,T 为足月后另外还超出的天数。
公式关键是 N 的选定,由于公式是由数列推导出来的,所以取 N 数必须要符合数列条件,即所取 N 娄必须是按足月来计算。举个例子,如一个住户管理费是 48 元,欠费是 1998年 4 月开始,假设欠费住户的交纳期为 1999 年 1 月 19 日,则 N 应取 8,如取 9 就错了,因为 1998 年 12 月的滞纳金还未满一个月。该户滞纳金计算方法为: ( 0.0045×48×8 81)0.003×48(81)×19180.14 元。如果有人对 N 的选定感到麻烦,也可把 N 选为欠费月数,则公式可改为:0.045FN(N-1)0.003FNT,对以上欠费户 N 选为 9,应付滞纳金为:0.045×48×9(9-1)0.003×48×9×19180.14 元。另外,如果欠费期间遇到管理费调整,那么可把调整管理费后的增加的部分用此公式计算出数字后再加上原计算出的数字即可。
二、滞纳金 SKN×0.003×T,即滞纳金 S月管理费(K)×欠费月数(N)×0.003(系数)×月欠费的平均日长度(T) 。上式既直观,且运算简便,开票据时,我们能充分保留原始数据,使业户一看就懂,同时又了解,T 的确定也极其方便,若某户连续欠费 N 月于 A日结清(每月按 30 天计算),那么 T(N-1)/2×30A 天。为了运算的便利,我们又可以知道滞纳金 SKN×0.003×(N-1)/2×30A,A 为结算当月日期数。例某户管理费 80 元/月,1998 年 8 月起欠至 1999 年元月 10 日结算,滞纳金 S 80×5×0.003×(5-1)/2×301084 元,在开滞纳金票据的时,T 的运算应省略,即在发票收款项目栏内写明的 80×5×0.003×70 即可。同理,若欠费中途调整,上面公式同样适用,管理费差价为正滞纳金取加,负则取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