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商变更孩子抚养权,所签订的变更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具有效力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相关法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1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