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争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此均没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益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该《意见》规定由“主张权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是不科学的。
因为主张权利者,即可能主张共同财产,也可能主张个人财产,如果不论是主张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都由主张权利者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同时,当双方都主张权利的时(即一方主张为共同财产,一方主张为个人财产),到底应由哪方举证?按照《意见》的规定,双方都应举证。
那么,在双方都举证的情况下,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意见没有明确。
可见,《意见》对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既不科学,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即并没有真正明确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争,到底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形式,是夫妻所得共同财产制。
没有例外,对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例外者,就应当由主张例外者(即主张个人财产者)举证。
因而,在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发生争议时,应由主张个人财产者举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如何举证夫妻共同财产?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823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