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最好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而且要进行公证才能用作证据提交给法院。
2、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但不能是因为被胁迫而写的,不然这个证据无效,而且这种证据证明力也高。
3、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可以请求提供证据,这个证据的证明力比较强。
4、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5、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或者婚外情有子女的,可以进行亲子鉴定,收集亲子鉴定类的证据,由专门的机构鉴定,出示鉴定书。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