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一般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赠送的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在有些地区,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并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同时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据此形成婚约财产关系及同居关系。
此后双方因产生矛盾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因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生活时间较短,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