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发布的《关于适用新
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但是后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都使用了“同居”的概念,去掉了“非法”两个字。所以先行法律已经不再使用非法同居这个概念。这样的变化反映出法律及群众对待未婚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态度,由最初的道德评价趋向于对于事实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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