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是赵川和王萍的儿子,但由于父母长期感情不和,对他也不闻不问,于是在他6个月大的时候,他便由他的祖父赵福和祖母张芳抚养。2003年,赵川与王萍离婚后,赵川经常不在
赵庆是赵川和王萍的儿子,但由于父母长期感情不和,对他也不闻不问,于是在他6个月大的时候,他便由他的祖父赵福和祖母张芳抚养。2003年,赵川与王萍离婚后,赵川经常不在家,王萍又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孩子抚养方面的义务,于是赵庆便继续又由其祖父母抚养。但由于二位老人经济收入甚少,且这五年来,每月抚养费都要花费300多元,给二位老人造成了很重的经济负担。万般无奈之下,二位老人将其孙子赵庆的母亲王萍诉至新乡市红旗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王萍支付他们照料赵庆所支出的费用。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王萍与二原告之子赵川在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未尽抚养义务,1998年元月至2003年2月期间,他们的儿子赵庆一直由二原告照顾,被告与赵川均未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二原告并无抚养赵庆的义务,但为了被告及赵川的利益而承担了照顾赵庆的义务,被告及赵川作为受益人,应当支付二原告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由于二原告并未起诉赵川,只要求被告王萍支付部分费用,故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判决被告王萍向二原告支付1998年元月至2003年2月抚养费共4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