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至2022年7月,王某春与王某勤尚未离婚,双方的财产未分割,即使小明跟母亲生活,母亲所支出的费用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说明父亲王某春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父母离婚后,3岁半的时候小明(化名)由母亲抚养。父母分居开始后,小明的父亲就没支付过抚养费。为此,小明的委托代理人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父亲,要求其支付父母分居之日起至其未满18岁前的抚养费。近日,小明的父亲被判令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王某春和王某勤原本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10年生下小明。去年7月,他们离婚了,《离婚协议书》关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约定:小明的抚养权归母亲王某勤,父亲王某春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到小明完成大学本科教育阶段。
小明的父母于2013年10月开始分居。自那时候开始,王某春就再也没支付过任何抚养费。对此,王某春辩称,离婚前,他的工资卡由小明的妈妈掌控。离婚后,小明的妈妈曾到他的住处打闹,导致他受伤而停工。由于他每月只有2000元的工资,还要支付医疗费和赔偿,前妻的打闹造成了财产损失,导致他没有钱支付小明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2013年10月至2022年7月,王某春与王某勤尚未离婚,双方的财产未分割,即使小明跟母亲生活,母亲所支出的费用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说明父亲王某春没有尽到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