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问:2009年,我与孩子的父亲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我抚养,孩子父亲一次性支持抚养费2万元(离婚后至子儿满十八周岁止)。2013年,15岁的儿子因患重病住院,花去医疗费近4万余元。孩子父亲以一次性抚养费已经支付完毕为由,拒绝分担孩子的医疗费用。请问,离婚后儿子患病,抚养费可以要求增加吗?
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因此,孩子父亲虽与你离婚,也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但并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你儿子仍有权要求其父亲增加抚养费。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