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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服务态度差致心脏病突发而死 医生是否应负责任

  •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
  • 2021-07-09 16: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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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宁律师

因医疗服务态度差致心脏病突发而死 医生是否应负责任

由于医务人员缺乏医德,恶语伤人致患者气极而死,在医疗实践中实属罕见。无疑,该患者突发心脏病确实是由于该 值班医生服务态度恶劣所引起,但值班医生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于他的行为是否已构成对患者的侵犯。对于患者患有心脏病不能受刺激,值班医生不可能也不应当预见到,因此他对于患者突发心脏病而死没有主观上的过失,我们不能把抑制患者病情发作的责任平均分配给社会,这样也是不合情理的。因此,该值班医生的行为不能构成对患者的侵权,他不应为此负有责任,更无从谈起赔偿损失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该医生的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医院应酌情给予其一定的行政处分,并在全院内进行通告,作为警示。二十、某市医疗举证倒置第一案的启示家住某市的的Q先生状告S诊所、某区人民医院和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当导致了妻子Q女士在1999年11月离开人世,年仅48岁。3年间,由.于这起案件缺少原始门诊病历记录和尸体检查报告,原告妻子死因难以确定,死亡责任不能精确界定,法院审理异常困难2002年8月29日下午,某区人民法院曾经公开审理过这起案件。根据原告方代理律师的法庭陈述,1999年11月1日到3日,原告Q先生的妻子Q女士因为腰部疼痛到S诊所在腰部陆续打了4针封闭针,疼痛没有减轻反而加重,还出现恶心、呕吐的情况。按照S的安排,Q女士在11月4日8点钟到某区人民医院就诊,到5日凌晨3点的时候出现休克。某区人民医院组织了抢救,当天ll点发出了病危通知,13点左右应Q先生的要求Q女士转到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l999年11月5日15点50分左右,Q女士死于第二人民医院。二院诊断Q女士死亡原因是感染性休克。此后不久,Q先生上诉到了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当事医疗机构给予经济赔偿。S诊所的代理律师认为:“从我掌握的情况看,Q女士死亡后第二人民医院提出来要进行尸体检查,被家属拒绝了。二院诊断的死亡结果,包括家属、某区人民医院在内都不能确定Q女士是感染性休克死亡。我们曾经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结果认为资料不详、没有尸检报告,不能确定死亡原因。连死亡的原因都无法确定,为什么认为感染是S诊所引起的呢?”另外两家被告某区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也先后进行了没有医疗责任的辩护。毕竟这次庭审与以前多次庭审的情况有了很大不同,需要医疗单位举出没有医疗责任的相关证据。某区人民法院的F副院长在休庭期间这样告诉我们:“三个被告要出示的证据是证明他们的治疗是正确的,整个治疗过程的证据需要三个被告提供,第一个被告说他们没有门诊病历记载。从取证角度来讲,对第一被告不利。没有病历记载,仅仅靠回忆和补充说明很难证实。”正如F副院长所分析的那样,死者到S诊所的就医原始门诊记录的确成为这起案件诉讼的关键。2002年ll月,案件一审尘埃落定,原告方获得了】5万多元的医疗赔偿。庭审结束后,S诊所代理律师接受我们采访时并没有隐晦这一点:“我从现今医疗诊治的过程来分析,大的医院都是给病人一个病历卡,住院病人才有病历记载。S诊所只提供门诊服务,没有病历的问题存在,给患者提供的门诊记录卡里有打针、吃药的详细记录,而自己没有记载、存档。就是到现在,各家大医院里门诊病历也是患者自己保管的,自己不会有详细的记载,只能从所购买的药品来分析,住院的病人才有详细的病历记录。”
虽然在绵延了三年之久的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医患双方争论的空间非常大,现有的证据不能直接判断出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方,但详细了解了这起案件我们发现,S诊所因为自身门诊的不规范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从这个案件,我们也发现了正规医疗机构当中露出的不规范管理的冰山一角,同样蕴涵极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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