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手术失败造成子宫破裂 医疗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案例介绍:晓楠只有24岁,2007年底,她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这个不速之客让晓楠几天寝食难安,想自己刚大学毕业半年,还没有立业怎么能养育孩子呢?考虑再三,晓楠打算做人工流产。
12月初的一天早晨,晓楠带着彩超报告单,来到了其单位附近的一家个体诊所。平时来来回回间晓楠注意到这家诊所可以做无痛人工流产,就提出了手术的要求。
做完手术后大夫说做出来的东西不多,让晓楠一周后再做B超复查一次。一周后做B超,B超竟然显示有胎心!晓楠无奈于当月底再次到诊所做人流。这次手术,晓楠陷入了一场大麻烦。手术过程中,晓楠因为用了麻醉药的缘故已经没有知觉,但是她昏迷了。
晓楠清醒时,已经被送到了另一所大医院。门诊初步诊断是肠破裂或子宫穿孔。当日下午晓楠进手术室进行急症手术,晚上才做完。手术后大夫说,妇产科大夫打开腹腔,取出了胚胎,进行了子宫破裂修补术。然后手术大夫发现晓楠还有肠道破裂,就请外科大夫会诊,外科大夫又上台做了肠道穿孔修补手术。
手术结束的时候,晓楠发现在腹壁上有一个造瘘口,是为了破裂的肠道更好愈合。后来,晓楠又做了二次手术,还纳了瘘口。
晓楠刚刚开始的工作中断了,连续四个月的住院治疗使她身心疲惫。手术刀口的痛痒和皮肤感染使一向爱美的姑娘不敢见人。每每看到肚子上的长长刀疤和圆形的那个造瘘疤痕,晓楠痛苦不堪。
好在诊所的大夫对于晓楠的治疗还是很积极的,从第一次手术开始就积极地承担了医疗费用。
晓楠的治疗就要结束了,她却接到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因为子宫做过修补,医生建议一年之内不要考虑结婚生子的问题,至于以后是否会对生育造成影响,甚至是否还能怀孕,大夫们都不敢给予明确的说法。另外,因为两次肠道手术,晓楠还发生了肠粘连后遗症,腹部经常隐隐作痛。
这一天,从外地赶来照顾晓楠的父母和晓楠的男朋友与诊所一方的负责人进行了商谈,商谈内容是关于此次医疗损害的赔偿问题。
诊所同意承担全部医疗费用的同时,承担晓楠半年的误工费,另外给予慰问性补偿5000元。晓楠全家都不同意这个方案。
晓楠认为,该诊所的不当行为使自己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诊所应当承担所有经济赔偿责任,另外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2008年3月1日,晓楠找到了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咨询维权事宜。律师认真地了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查看了晓楠的证据材料。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诊所及相关大夫有无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资质,在其从事的诊疗活动中有无过错,晓楠的损害后果到底有多重,与诊所的过错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另外,晓楠的损失如何计算,都包括哪些项目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至于索赔的途径,从民事赔偿上讲,可以双方协商,还可以要求卫生局处理,也可以直接起诉。晓楠一家愿意与对方协商处理,律师为其提供了书面的法律意见。
在双方不能达成调解意见的情况下,晓楠的男朋友却不辞而别。面对身体和感情的双重打击,晓楠决定委托律师参与案件的调查,并与对方进行协调,待处理完赔偿问题以后就随父母回家乡。
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律师发现给晓楠做手术的诊所和大夫均没有进行相应计划生育手术的资质。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能涉嫌非法行医罪,最起码也应该给予行政处罚。另外,即使是在正规的医疗机构由正规的医务人员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导致患者不全流产、子宫破裂、肠道穿孔也是严重的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是追究诊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诊所均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进行民事赔偿。
在经过多轮协商以后,双方同意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双方确认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晓楠的伤害后果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晓楠与诊所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民法通则》、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诊所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五万余元,并赔偿晓楠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七万元,支付晓楠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
赔偿款过付后,晓楠怀着极其复杂的心情登上了回家的列车。
律师提醒:患者进行侵入性治疗、特殊检查治疗等一定要到有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要在核准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要超注册范围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