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理发卡、健身卡、美容卡、洗车卡……相信不少消费者的钱包里或者手机里至少有一种或者几种。大多商家本着优惠吸引顾客的心态搞促销活动,但也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商家,当你消费时,他苦口婆心劝说办卡有多优惠,消费有多划算,经不起诱劝的你,很顺利办了一张预付卡,内心甚是喜悦。然而,一旦商铺关门、老板跑路、服务不满意却不给退款……内心的沧桑无处诉说,只有经历过的人才知道,追讨的过程有多艰辛。那么,您了解“预付卡”吗?为此,石家庄市消费维权中心的专家对“预付卡”种类及相应的风险进行了介绍,同时倡导广大消费者,在享受优惠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消费。
“预付卡”分几种?
专家介绍,目前我国“预付式消费”的商业预付卡基本上是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主要有两类,即:一类是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多用途卡”),另一类是由商业企业发行的且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
其中,发行多用途卡要经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否则,将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专家介绍,目前,拥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全国有237家,其中包括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及河北本地的河北北人冀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一卡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等,他们发行的多用途卡监管比较规范,目前尚未发生因个别经营主体破产而导致的突发群体事件。企业名单可以通过人民银行的网站(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进行查询。
专家提醒,如果您遇到在这个名单之外的企业推销其发行的号称可以在其他企业消费的“预付卡”,这本身就是一种涉嫌违法的行为,您一定要提高警惕了。
而对于单用途卡,专家介绍,商务部于2012年9月21日颁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该办法规定了针对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发行单用途卡实施备案制度(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对发卡人“预收金额”及“预收金额余额”规定了发卡业务范围及比例额度,明确规定了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该管理办法明确的具体行业参见附表。
应该说,政府部门对符合表内范围内企业法人发卡人的发卡行为尤其是“资金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一定要对这些情况有一个全面了解,不能只看到办卡一开始享受到的短期优惠,自己却不知不觉的开始承担经营者的经营风险,成为替经营者买单的无辜儿。
选择“预付卡”消费要注意哪些?
专家表示,消费者应明确自己选择“预付卡”的种类,如果是多用途卡,最重要的是了解发卡企业是否持有人行审批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而如果是单用途卡,专家提醒,先了解发卡人经营状况是否良好,市场信誉度如何,是否在商务部门备案。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同时,对备案企业资金存管情况可以向商务部门具体了解。
同时,专家提醒,无论是否是备案企业,消费者都要认真阅读发卡人提供的用卡章程,如果数额较大或者使用周期较长,建议与发卡人签订书面购卡协议。通过用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专家还提醒,消费者要避免冲动消费,办卡应保持理性,不要被优惠折扣诱惑而冲动消费,对期限较长的或明显超出合理优惠幅度的预付卡要保持高度警惕,服务期限越长,承担的风险越大,应尽量缩短预付卡使用周期。办卡尽量降低金额,以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而消费者如果决定购买,要注意保存好付款凭证和发卡企业盖章的用卡章程或者购卡协议,一旦发生纠纷便于申诉。金额较大的预付卡,每次消费后要核对余额动态,以防卡内余额缺失。
遇到消费权益争议,怎么办?
消费者因“预付卡”和发卡企业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该怎么办呢?
专家表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协)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当发卡企业关门停业、“跑路”等情况发生时,消费者应抓紧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商家卷款潜逃情况比较明显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在此,专家也建议受损失的消费者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助力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法治氛围,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燕都融媒体记者 李春炜 通讯员 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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