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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资料图,代女士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于2011年和2013年被登记结婚 。
据澎湃新闻报道,12月16日,贵州代女士因购房事宜发现自己“结过两次婚”。一次是她与男友黄某在重庆铜梁登记结婚,另一次是与素不相识的王某某在河北邯郸临漳县民政局登记。这导致她暂时无法完成购房程序,可能还需支付违约金。
临漳民政局工作人员证实了此事,但称无法撤销该条记录,“民政局只有在当事人受胁迫结婚并有公安局的证明情况下,才能撤销相关记录。”还建议代女士走诉讼渠道,通过起诉冒用者,或民政局登记程序瑕疵来进行记录的撤销。
类似因身份被冒用而造成的“被××”的案例不是第一起,尽管“被”字后面的内容不相同,但相同的是,他们都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麻烦。因此,遇到类似事情,相关部门本应及时纠错,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和麻烦。
但临漳县民政局提出的这条建议很是让人纳闷。尽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代女士可以起诉冒用自己身份证的“李鬼”侵犯自己权益,但她连真实的对方身份都还没有搞清楚,怎么把对方告上法庭?就算费尽周折,找到了暗中作祟的“李鬼”,法庭也判决对方败诉,冒用者如何“消除影响”,同样面临纠错程序上的“瓶颈”。
针对民政局登记程序瑕疵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诉讼的方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确实不失为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问题是,代女士作为受害者,已经付出了不菲的代价,再走上“民告官”这条道路,还是要到异地办事,胜负姑且不论,又得耗去不少的时间、精力等成本。
考虑到被他人冒用身份“结婚”违背自身意愿,当事人可以将重复登记结婚视作“胁迫结婚”,依据《婚姻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根据法律,有关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对当事人而言,蒙在鼓里的情形,等同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也可以在知晓情况后一年内提出。
针对此事,更好的解决之道,其实还是民政部门主动补正。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必须慎之又慎,行政机关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或废止。但这并不代表,对于“事实清楚”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就只能“生米做成熟饭”。行政机关主动纠正错误,尽早结束行政行为效力的不当状态,这也能保护涉事个人利益,让当事人摆脱麻烦。
尽管目前还缺少明文规定,但主动纠错符合行政立法精神。最高法也曾在某份行政裁决书中明确指出,“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变迁而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力和职责”,可以采取的自我纠错方式,“主要有撤销、补正、改变原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等方式”。
回到这起事件,当地民政部门可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确认冒用身份证件信息事实,对错误的重复结婚登记作出纠正。
“被结婚”不是个案。近年来,“被吸毒”、“被贷款”、“被法人”、“被追逃”等报道不绝如缕,让清白无辜的当事人不堪其扰,而有关方面纠错却“举步维艰”。这其中,有关执法职能部门缺乏主动性,在信息联网查询、补正上消极迟滞难辞其咎,这样也无异于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任何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都应当被纠错。从长远看,行政法律的修缮也应摆上日程。亡羊补牢的工作做扎实了,才能避免“被结婚”等囧剧再次上演。
□柳宇霆(学者)
编辑 胡博阳 校对 吴兴发
一、定义: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关系,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情形由无效婚姻变更为可撤销婚姻,充分保护自然人的结婚自由权利,尊重其意愿,将选择的权利交还当事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三、提出可撤销申请的时间
因受胁迫而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例如被绑架、拐卖的妇女),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一年”属于除斥期间,自起算之日起持续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如果受胁迫方在这一年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该婚姻关系的申请,那么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财产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能够证明属于一方单独所有的,则由一方单独享有所有权,否则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子女抚养问题
非婚生子女具有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对于被撤销婚姻中当事人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同样与当事人双方具有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在子女归属与抚养上,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3.无过错方权利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例如,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侵害了非患病方的知情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健康权等,给其造成了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如果双方均有过错的,无权要求损害赔偿的。
六、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来宾市籍男子潘某虎在与妻子兰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潘伪造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当地与熊某萍结婚生子,同时拥有两段“婚姻”。 之后,潘、熊又到南宁市西乡塘民政局(以下简称西乡塘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这起离奇案子在东窗事发4个多月后,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潘某虎构成重婚罪。
之后,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兴宾民政局)根据当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撤消了潘、熊两人“结婚登记”。鉴于潘、熊曾于2020年7月1日在西乡塘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兰女士本以为潘、熊重婚已被司法机关确认,且“结婚登记”也被撤消,撤消其“离婚登记”也是件顺理成章的事。但西乡塘民政局的答复是,要撤消潘、熊的离婚登记,得让兰女士像在来宾市一样,先找南宁市西乡塘检察机关发《检察建议》才予撤消。
01
离奇婚事
兰女士于1999年4月7日与潘某虎在合山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来,兰发现潘与熊某萍生有两个女儿,于去年4月27日委托律师拟起诉与潘某虎离婚。当天,兰的代理律师在兴宾民政局查档发现,潘某虎持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宾法院)民事判决书,以离异身份于2016年4月12日与熊某萍登记结婚。于是,兰女士向本报反映了这件离奇的事情。
同年5月24日,记者随兰女士及代理人一起,持“离婚判决书”找到兴宾法院,证实“离婚判决书”系伪造 ,兴宾法院将相关材料移送警方立案侦查。去年9月,合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山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某虎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重婚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潘某虎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02
一波三折
去年10月,拿到生效判决书后,兰女士委托律师书面向兴宾民政局举报,请求该局撤消潘、熊2016年4月12日的“结婚登记”。但该局一名负责婚姻登记的负责人, 以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潘某虎构成重婚,且潘、熊已于2020年7月1日在西乡塘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拒绝撤消潘、熊的“结婚登记”。
无奈之下,兰女士的代理律师分别向合山市法院及检察院申请,希望两家司法机关就撤消潘、熊的“结婚登记”向兴宾民政局发《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最后,法院没有同意发《司法建议》,合山市人民检察院则将兰女士的申请事项,移交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宾检察院)处理。
今年5月24日,兰女士收到兴宾检察院的一纸通知书,获知该院已向兴宾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但具体内容不详。
6月22日,兴宾民政局下达决定书称,兴宾检察院在《检察建议》中指出,潘某虎通过伪造的法律文书与熊某萍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已损害利益当事人兰女士的合法利益。 据此,该局认为,潘、熊两人的结婚登记不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决定撤消潘、熊的结婚登记。
0 3
完整流程?
兰女士拿到撤消决定书后,于今年7月向西乡塘民政局举报,同时附上相关材料,请求该局撤消潘、熊的离婚登记。
该局一名姓孟的工作人员答复兰女士:尽管法律文书已确认潘某虎构成重婚罪,且兴宾民政局也撤消了潘、熊的结婚登记,但西乡塘民政局不能直接撤消潘、熊的离婚登记,让兰先到西乡塘检察院机关申请拿到《检察建议》,撤消潘、熊的结婚登记才“有凭有据”。
对此,兰女士不予认可,称西乡塘民政局行为存在推诿。从去年至今,她为了撤消丈夫潘某虎与熊某萍违法的结婚及离婚登记,在来宾、合山的法院、检察院及民政部门之间奔波,历时9个多月,早已心力交瘁。
记者随后与这名孟姓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她的说法与答复兰女士如出一辙。孟说,他们没有根据举报直接撤消潘、熊离婚登记,并非推诿,因为这两人当初到西乡塘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提供的结婚相关材料是真实的。尽管兰女士提供举报材料反映潘、熊的结婚登记已被撤消,西乡塘民政局也同意撤消潘、熊的离婚登记,但撤消程序要走一个完整的流程,一定要一份当地(西乡塘)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这样,他们在撤消离婚登记的形式上才完整。
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一辰告诉记者,《民法典》1051条第一款规定和1054条明确规定,重婚为无效婚姻;无效的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西乡塘民政局在兴宾民政局已撤消潘、熊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撤消潘、熊的离婚登记。
南国今报记者王缉宁
来源: 南国今报
中国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中国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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