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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赠与对方(婚前房产赠与对方可以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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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11: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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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七台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1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丈夫将婚前房产赠与妻子,未办过户,丈夫能撤销赠与吗?

案情简介

蔡某、王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20年4月二人开始分居。双方于2019年1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其中约定“王某婚前全款购买的天津市和平区房屋归蔡某所有”。蔡某曾起诉王某离婚,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作出判决,驳回了蔡某诉请。

蔡某于2021年8月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蔡某与王某离婚;判令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屋归蔡某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蔡某与王某离婚;登记在王某名下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屋归王某单独所有。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蔡某与王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王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归蔡某所有,在房产未过户之前,王某能否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且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蔡某、王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以及王某的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双方关于其中所涉财产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关于《婚内财产协议》中涉及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屋权属约定部分,因该房产系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双方达成协议后,并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现王某要求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撤销。

小结

上述问题中,双方约定一方将婚前个人所有的商品房赠与给另一方,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若未办理过户,赠与人要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撤销赠与。

目前房价普遍偏高,大部分人的房屋都存在短期无法还清的贷款,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由此发生案例中的情况。

那么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

夫妻双方可以就该房屋部分的约定制作赠与协议并进行公证,经过公证后,有关的当事人将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相比于一般的财产协议,更为妥当。

什么情况下,可不履行婚前房产赠与合同?

婚前赠与房产,结婚不成两种情况可履行该房产赠与合同。

1、在签订赠与协议时明确写入赠与的条件。如:结婚是,该赠与合同即生效,或者明确写入如果不结婚,该赠与合同无效。则此赠与协议只有在具备此条件后方才生效。

2、如在此期间,被增方对增与方实施了犯罪,严重侵犯了增与方的利益,增与方可以主张撤销该赠与合同。但可以肯定,这个经过公证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随便撤销。

​结婚半年即离婚,结婚时赠与的房产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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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都经历过一段婚姻的大民和阿惠经人介绍认识并相爱,考虑到给无依靠又要独自抚养幼女的阿惠一个保障,两人协商确定将原在大民名下的某房产赠与阿惠所有。2020年1月,大民和阿惠登记结婚,领证当日,双方签订合约,并载明“某某房屋是大民婚前财产,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上述房屋的产权归阿惠单独所有”,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该套房产的不动产转让手续。


然而,赠送房屋的事情遭到了大民家人的强烈反对。2020年4月中旬,大民的家人和两人进行协商,提出对房产份额进行重新分配,给阿惠25%的份额。大民赞同了房产份额分配方案,并希望阿惠也能接受,两人因此逐渐产生了隔阂,之后两人分居,大民提出在房产变更登记后离婚。


阿惠不同意,便一纸诉状告到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人离婚,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大民则认为阿惠应将该房产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拟定的合约就涉案房产的转让、房产回转的条件以及以后房产的归属作了明确约定,从中表明大民将涉案房产转让给阿惠,是以双方结婚及婚后感情生活的长久稳固为真正目的。换言之,涉案房产成为维持双方婚姻关系的担保。故从这一层面来看,涉案房产具有彩礼的性质。


双方在登记结婚后不足半年开始分居生活直至起诉离婚,且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大民生活面临困境。现大民要求阿惠返还涉案房产,法院予以支持。然而,双方婚后毕竟经历过共同生活,从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考虑,判决准予阿惠与大民离婚,阿惠将房屋返还给大民,大民一次性支付阿惠经济补偿1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舟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按照一般的风俗习惯,由婚约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赠送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予以判定。本案中,大民和阿惠结婚登记不久便开始分居生活,于阿惠而言,意味着以短暂的婚姻取得市值达百万元的财产;于大民而言,将在短暂的时间内损失百万元的财产,该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其生活面临困境。上述此消彼长之状态,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判决要求阿惠返还涉案房产,但给予经济困难的阿惠一定的经济补偿更为合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6月12日03版、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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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2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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