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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要点:
夫妻、父母约定共同出资购房,约定财产归属、使用,以避免日后财产的争议。
甲方: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身份证号 。
,女/男, 年 月 日出生, 族,身份证号 。
乙方: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身份证号 。
,女/男, 年 月 日出生, 族,身份证号 。
与 是父母子女关系, 与 为夫妻关系, 与 是夫妻关系。现四人决定共同投资购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四人共同出资购买座落于 房屋一处。
二、考虑到办理手续的简便以及申请贷款的方便等事项,四人同意仅以 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并办理产权证。
三、四人约定出资比例如下:
1.首付款人民币 万元, 和 出资人民币 万元, 和 出资人民币 万元。 和 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人民币 万元转至 如下银行账户:
中国招商银行账号: 。
2.以 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人民币 元,之后每月还款由 和 垫付,每满一年, 和 应按本年度实际还贷数支付一半至 的还贷账户内,于每年1月5日前支付上一年的贷款。
四、将来房屋产权人虽只显示 一人,但四人均确认该房实为甲乙双方按份共有,即甲方占有产权的50%,乙方占有产权的50%。
五、四人将来可协商共同出售该房,以 的名义办理出售相关手续,所得售房款甲乙双方各一半。
六、在出售前,甲方可在此房内居住,乙方同意不收取租金。
七、如甲方不在此房居住,因乙方现另有住房,四人可共同出租该房屋,以 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所得租金甲乙双方各一半。
八、如因其它合理理由,甲乙双方不再适合共有此房,任何一方任何一人均可提出析分该房的主张,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每人执一份。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要点:
甲方与乙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约定财产归双方共有,并对之后的分割进行了约定。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共同出资购买位于: 省 市 区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 ,登记人: (乙方)登记日期: 年 月 日,登记面积: 平方米,以下简称“房产”),为便于管理房产,防止以后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就该房产的归属约定如下:
第1条 甲乙双方同意:该房产虽登记在乙方名下,但实际归属由甲乙双方各占50%份额约定共有。
第2条 购房出资配比:购房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购房首付由甲方出资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进行支付;购房余款由乙方以其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进行支付。
贷款信息: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贷款还款时间: 个月,分 期进行按揭偿还;按揭
指定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贷款偿还方式:甲方每月5号前向按揭账户转账人民币(大写) (¥ 元)作为该期按揭款项,对应按揭期剩余应承担部分由乙方进行承担。
如因甲方原因汇款不及时导致该期欠款,由乙方先行垫付,并可向甲方进行追偿。
第3条 本协议生效后,房产产生任何收益、孳息、支出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用、家具费用、维护费用、租赁收益等)均有双方共同分担或双方共同所有。
第4条 如甲乙双方日后涉及房产价值分割,按照甲乙双方各占50%的份额进行分割。
第5条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对房产的归属、房产相关债务(含购房按揭)分担、房产相关收益及孳息等任何涉及该房产的处置事项,如有变更以及解除均需得到双方的书面同意方为有效。
第6条 如任何一方有违上述条款、或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或擅自对该房产进行处置而非先行协商的,违约方必须承担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一切应得利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方拖延支付对应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因追讨赔偿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第7条 本协议未列明事项双方可以另行补充签订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可向 房产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8条 变更登记安排
如甲方有要求,乙方应配合按本合同约定的份额登记在乙方和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第9条 房产分割安排
年 月 日以后,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将房产进行分割,分割方式为:双方提出补偿方案,补偿方案最高的取得房产全部所有权(及相应收益、权利),取得房产全部所有权一方向对方支付补偿。
补偿方案要求:指向对方支付的现金,应在1个月内支付补偿全款,房屋剩余房贷与债务由取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
第10条 其它约定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现实中,年轻人结婚之后购房,因为家底还不够厚,往往会向父母求助。父母出资为子女在婚后购房的情形,比较常见。
那么,对于“房子”这么大一笔财产,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子到底算谁的?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还是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法》时代,认定方式还是比较明确的——在《婚姻法》解释(三)中,针对某些情况的解释还算明确: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以实际出资人和登记情况综合判定。可以这样简单理解:
但是在《民法典》之后,规定变了,解释变了——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直接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按照这个解释,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简单粗暴地直接转到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简单点说就是:只要没约定是为子女个人出资,不管双方谁的父母出资、不管登记谁的名字,所购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给出这样一个结论的推定逻辑是什么?
最高院就此结论给出了推定过程。客观地讲,本人对这个推定过程的逻辑很难理解,直观的比喻就是,先花了长篇大论介绍加法应该是怎么算的,结果却告诉你: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好1+1=2,结论就是1+1≠2。
关于推定过程,有四个逻辑点:
1.尊重约定。
“考虑到现实情形非常复杂,……,所以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则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尊重约定是对的。但是——
我们用现实推演一下。例如,儿子结婚之后,儿子的父母要出资给孩子买房,对比一下以下四种场景:
我们不去推测这四种场景的概率大小,但是场景(一)应该不能占到绝大比例。而场景(二)、(三)恐怕造成子女家庭纠纷的概率可能更大。至于场景(四)的问题,我们稍后再述。
如果说这种约定对于作为出资人的父母来讲有价值,还凑合说得过去。但是对于子女家庭——这种约定,对子女家庭埋下纠纷隐患的可能性更大!可能在子女结婚之初就扰乱了夫妻关系。
“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这个结论从何而来?
2.关于父母出资的定性。
“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这是结论推定过程中的第二个逻辑——父母出资并不是出于借款的本意。所以,如果父母主张借款,要拿出证据,这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感知。
直白点说就是:
“白给”,从法律用词上,就等于“赠与”,无偿。如果从父母对子女关爱的角度来解释,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并非每个家庭的父母都有那么大的经济实力,很有可能为子女购房会掏空积蓄。那么,对于父母生活又如何得到保障?
以上逻辑给出的解决办法是,作为父母,如果掏钱给孩子买房、又不想(或者经济能力不允许)白给的情况下,就得在给钱的时候留好“出资属于借款”的证据。
现实中,有多少父母在为孩子出资时留好“借款”证据?这属于大概率情况下的生活常识么?况且,如果就出资问题在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争议,在父母有明确出资证明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谁的权益?
“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这个结论从何而来?
3.关于约定的现实性。
“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以上这段话很符合现实,在《婚姻法》时代也是遵从了以上逻辑。
这段解释过程表达的意思非常清楚,也更贴近现实——老百姓不太懂什么法律名词,已经普及的概念就是房产登记。所以如果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默认的就是给到自己的子女。
“……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这段逻辑,这就如开篇本人感受中举的例子:讲述为什么加法是这么算的常识性道理。但是,等到你开始算题的时候,结论却告诉你:因为没有约定好1加1等于2,所以1加1不能等于2。推定过程与结论之间的自洽性,体现在哪里?
更重要的是,在推定过程中有这样一段话:
“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
这段分析说的一点毛病没有——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就出资形成书面约定,不具有普遍的现实性。
然而,不具有普遍现实性的东西,却作为判定房产归属、父母出资性质的依据,这到底是在贴近现实还是在脱离实际?
4.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的房产归属。
“实践中,由于房价高企,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仅是家族财产的传递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是按份共有与家庭的伦理性特征不相符,也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双方父母均出资为子女夫妻购房、出资额度不一样,如果不做约定,将不会按照实际出资额区分份额比例,而是作为子女夫妻共同所有、各自一半——因为,双方父母出资是寄托了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
从“理想”上来讲——父母都希望子女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婚姻生活——期望、寄希总还是要有的。但是,万一最终的结果与期望产生偏差怎么办?预期不是结果,只能是目的,而目的并非必定达成。况且在当今社会环境下,目的达不成的情况,绝对不是可以忽略的小概率事件。所以,万一子女婚姻出现问题,相当于出钱多的一方父母,为对方多买了单。
用一方父母的钱来为双方子女买单、甚至为对方子女多买单,这种结论是否合理?是否有违常理?
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子女出资购房,房子归属(注意:这里仅指房子归属)按照《民法典》及有关解释,可以得出这样几个结论:
这些结论,仅为个人对最高院《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的推演,无论对错、有无偏颇,代表的是个人观点。
按照相关解释,如果子女经济实力不够,父母要打算帮助孩子购房:
本人一直的观点是,情侣之间、夫妻之间,钱怎么挣、怎么花、怎么分,是俩人之间的事情,不要及人父母。父母没有义务为已成年子女的行为买单,父母愿意为子女花钱,是出于对子女的关爱,但绝不是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应该无偿占有对方父母的财产。
这里也无意去谈论“防不防儿媳、女婿”的意思。父母愿意把自己财产给到自己的子女,这是天然本性;父母不愿意把自己财产给到子女的配偶,没有不合情理之处,因为双方之间本就无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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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婚内财产协议时,房产是比较重要的一块内容,今天李律师主要讲一下,签婚内财产协议时,对房产应该怎么约定。
首先,约定房产需要是双方名下的房产,对于别人名下的房产,你们的约定是无效的。很多人会将一方父母的房产约定进去,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然后,要区分约定的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约定的是婚后财产,签字就生效,不需要公证。如果约定的是一方婚前房产,需要办理公证或者办理加名手续,否则,涉及到赠与问题,在过户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以上两个问题搞清楚了,我们就看具体约定内容。
第一,可以明确房产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及登记情况,比如,房产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是一方个人出资还是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这些内容主要明确购买情况以及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第二,对房屋产权归属作出约定,明确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共有,如果约定双方共有,还可以约定各自的产权份额。
第三,如果房产还存在银行按揭贷款,可以明确剩余贷款是个人负责偿还还是共同偿还,以及偿还部分的归属。
第四,如果是一方房产赠与给另一方,要明确房产属于赠与方的个人财产,是有权处分,不存在借名买房等可能被第三方追回的情形,否则赠与方需要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第五,为了避免离婚时因房屋背债问题,需要明确购房的出资中,包括首付和贷款,不存在共同债务,如果存在债务,由赠与方个人承担,避免将来亲属的出资变成借款。
第六,明确产权变更登记的条件(比如贷款还清后)、时间以及税费由哪一方承担。
第七,如果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由于一些原因暂时没有办法过户,担心房产被单方处置的风险,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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