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需要准备资料去当地的民政局进行登记,随后会取得结婚证。此时才能构成婚姻法律关系。那么,新婚姻法结婚登记手续是怎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知更鸟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结婚当事人只收取婚姻证书的工本费。
同时,另据规定:
1、结婚证书每对9元。
2、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
3、各地物价部门必要时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收费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按价格违法行为从严查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建议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4、对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屡禁不止的,县以上民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办婚姻登记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5、各地要将上述规定向群众广为宣传,并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广大群众监督。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规定:
1、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2、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新婚姻法更加规范和简化了结婚手续办理流程,申请人在网上也可以进行预约登记结婚。以上就是知更鸟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新婚姻法结婚登记手续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知更鸟,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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