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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口头承认算不算(男女双方以口头约定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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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9 19: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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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景德镇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夫妻约定财产制5】夫妻应书面约定财产制,口头约定无效。

甲男与妻子乙约定,将原本甲单独所有的不动产转归乙单独所有,或转归甲、乙共有。此种给予约定性质为何,是赠与还是夫妻财产制契约,抑或其他?它能否直接引发物权变动效果?给予人在履行完毕前是否享有撤销权,在履行完毕后可否请求返还?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季某(男)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均从事电器代理及销售工作,经营有方,收入不菲,且女方的收入远多于男方。2010年婚生女出生以后,双方感情日渐冷淡,经常因为日常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6月,双方口头约定各做各的生意,互不干涉。


2020年初,刘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20年底,刘某作为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经协商双方均同意婚生女由女方直接抚养,婚生子由男方直接抚养。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争议较大。女方认为自2013年6月起,双方已经对财产情况作出明确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夫妻约定财产制;而男方则认为双方只是约定各过各的,并没有对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作出约定,双方之间并非约定财产制,仍然应当适用法定财产制,2013年6月之后女方超出男方收入部分160万元应平均分割。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财产自2013年6月起实际分开,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和支配,至起诉时已七年多时间,婚姻法允许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婚后财产的归属方式,旨在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虽然《婚姻法》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该规定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如不采用书面方式,则举证证实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较为困难。故从尊重夫妻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本案可比照约定财产制处理,即自2013年6月起原、被告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和支配,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判决支持刘某关于双方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诉讼请求,驳回了男方要求分割2013年6月之后女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以后,季某以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财产制系适用法律错误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财产自2013年6月起应比照约定财产制处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并未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书面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的口头约定既不清晰也不能证明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双方在2013年6月后的收入差额应当予以再分配,综合双方其他财产分配情况,二审最终改判由刘某补偿季某60万元。


【典型意义】
夫妻财产制也称婚姻财产制,我国婚姻财产制分两种即法定共同所有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共同所有制是指在合法有效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均应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一般平均分配。法律同时还规定,夫妻之间还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或全部归各自所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即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颁布施行以后,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相似的规定。


一、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在约定不违法时,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1930年的《中华民国亲属编》中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法》于1950年颁布实施,虽然没有明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规定,但从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来看,是允许夫妻进行财产约定的。后《婚姻法》又经历1980年和2001年两次大的修改,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明确规定,2001年修订施行的《婚姻法》把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2021年制定颁布的《民法典》,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一步进行了完善。


约定财产制为夫妻财产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但目前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现实生活中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亦较为少见。


二、夫妻之间采用约定财产制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约定财产制应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之所以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是因为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若以口头形式作出约定,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举证证明;另一方面是因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影响较大。故约定财产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也是目前各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通行做法。


第二,关于不动产的约定有特殊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要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赠与任意撤销权”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若赠与的不动产已经过户,则此时不能撤销赠与,反之则可以随时撤销。


第三,婚内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在考虑保护夫妻财产权的同时,也要保障第三人的利益。比如第三人与夫妻中的一方向第三人借贷时,若该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为约定财产制,则夫妻双方均应当承担对该善意第三人的还款责任。


本案中,刘某主张双方自2013年6月起,其和季某已经约定双方各自的财物归各自所有。虽然双方因为感情淡漠确有可能曾作出过类似约定,但季某对此不予认可,刘某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且双方的约定形式也不符合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定要件,故二审法院对刘某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约定财产制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夫妻之间若采用约定财产制,对双方的利益关系影响重大,选择时应慎重。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约定财产制5】夫妻应书面约定财产制,口头约定无效。

离婚不求人攻略(上)

一旦面临了婚姻的危机,最重要的就是在发现了离婚苗头的节点做好准备心里有底。

能够不慌不忙按部就班的做好一切准备,保证自己最大的利益,才是最重要的,接下来我们就来一起捋一捋离婚的正确打开姿势,以及可能和你利益相关的一些特殊情况。

第一步,你要确定一下,两个人决定用怎样的方式来离婚。

离婚就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是到民政局领离婚证,诉讼离婚,是到法院去起诉。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谁更优,似乎我都不用过多说明大家就能判断个八九不离十。

在一般情况下,明显是民政局离婚最好,省时、省钱、不撕破脸。(你需要做的准备是离婚协议三份,要当着民政局的人来签字、两张单人二寸照片,这个民政局门口一般都有,户口本,身份证)

如果你的婚姻属于特殊情况,建议最好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去法院选择诉讼离婚,比如涉外婚姻,一方以后还要在外国再婚的,很多外国法律不认可中国民政局的离婚证,就认可判决书。

或者,两个外地户口的人在北京,可以不用回老家去民政局协议离,可以直接在北京法院离婚。当然,这种情况办起来也很快,因为基本都是两个人互相谈妥了,去法院就是走个形式,顺利的话当场就办理,最慢两三个月也办完了。

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我的建议是如果你们能努力一下走协议离婚,都不要去法院选择诉讼离婚,就像生孩子,能顺产就尽量不要剖腹产是一样的。

因为如果对方就咬死不同意离婚,没有谈妥就上庭,那法院离婚实在是一个漫漫无期的流程。

我们来脑补哈,如果你起诉男方,说你要离婚,他如果想真心实意耗你,就不想跟你离的话,最长能拖多久?大概最长可以到两年.....

而他做到拖延的方法很简单——只要在庭上不同意离婚就行了,法院十有八九就是判不离的!

马蓉和王宝强,都闹成那样了,马蓉仍然在庭审中表示还有感情存在,所以不同意离婚,法院第一次也只能判不离。

原告再次起诉要等半年以后,就算判决离婚了,对方还有权利上诉,这样就又可以拖半年。这时候啊,很多着急离婚的愤青们就开始愤怒了,为什么法律这么偏袒被告,只要被告不同意离就不判离,难道离个婚就这么难吗?

是啊,谁让你们结婚结的那么容易呢?”(这是一个法官的原话,我觉得很在理啊。

如果不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法院是不会在第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的。

2.2 一次诉讼就判离的特殊情况-——感情破裂的标准

一般情况来说,如果被告不同意,且你俩不属于“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那么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定一次就离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那接下来就要讲讲什么特殊情况,能让法院一次判离婚?

要一次判离,就必须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什么样算是真真正正法律认可的“感情破裂”呢?我们为了能够顺利离婚,又该怎么找证据证明自己的“感情破裂”呢?

2.2.1 重婚/同居

2.2.1.1 重婚/同居的法律认证标准

首先,感情破裂第一条,就是对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两次登记结婚的,或者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所以,如果不是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就算有孩子了也很难认定是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划重点!!这个要求就更严格了,要求的是,长期稳定,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

所以你就算拿到的是他们的床照,也只能证明到一次出轨,一次婚外情而已,根本达不到同居的程度,你需要拿到春夏秋冬他和对方都在一起居住的照片,要是有时间拿到这样的证据,那你还不如直接起诉两次离婚算了。

真正有效力的同居证据,比如居委会、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两个人长期在一个房间共同生活,还有邻居、看门大爷的证言,证明总是看到两个人在一起居住。但是能拿到这样的证据,可真是太难了。

有的人每天揪着律师问抓小三怎么取证。因为在很多人的想法里,受一些脑残电视剧的影响,只要抓到对方出轨了,就能一次性判离,还让他净身出户,这个其实是大错特错的。

抓对方出轨的目的绝对不可能是“净身出户”,除非是对方自己主动放弃财产。

在婚姻法规定上,严重过错,比如像之前说的有证据证明的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生活的,你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超过五万,在分割财产时法官有可能给予适当照顾,是不是照顾、照顾多少还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而如果仅仅是床照证明这样的出轨情节,也没有达到长期稳定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的,在现实中连刚才所说的损害赔偿都要不到。

所以说,抓出轨/同居/重婚的证据,主要是为了能够在协议离婚的时候气场上占据绝对优势,至于离婚损害赔偿和判决多分财产,呃,那就看命了。

2.2.1.2 一次出轨/婚外情的取证——谈判筹码

但是对更多掌握婚外情/单期出轨证据的人来说,比如床照、聊天记录等等,这些可以为你离婚谈判来增添筹码,这一步你是可以在离婚之前前置完成的,接下来我就跟你们说说,怎么找证据并且利用筹码去谈判。

如果取证,从哪几个方面呢?我最先建议,如果事实既定且确凿的话,你最好先取得个书面上的文字证据。

翻译成“人话”,就是那种亲笔认错书啊,保证书啊等等的东西,他用书面形式,直接承认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而且达到同居程度,以后保证不在犯之类的。不过想取得这个证据其实有点难。

也有人要求男生口头承认与小三的关系,你可以跟他谈判,然后录音,这样也比较有用,因为毕竟是当事人自认的证据。

最后,如果我们没有得到刚才说的书面证据和录音证据,而是得到了照片、邮件、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虽然不见得能多分多少财产,但在道德上对方压力,所以在调解的时候能震慑对方;另一方面,在争取孩子抚养权上也会有帮助。

取证,是挺重要的,可是更重要的是谈判技巧,和谈判时机的把握。

比如前些年我有一个客户,我帮到的这位妈妈,介绍人给我的评价是,我在积功德。我就帮她利用手里有限的证据,取得了谈判的最优结果。

她刚见我的时候,精神状态很不好,她老公是89年的一个男孩,工作体面、相貌忠厚,看表面没人相信他会出轨。

几年来他一直有一个偷偷用来泡妞的手机,到被媳妇发现这个手机时,至少统计出50个他的付费和不付费出轨对象。如果不是妻子发现,他从来没打算跟妻子提出离婚。

这位妈妈带着两岁多的孩子找我咨询,我告诉她,你得到的证据,在谈判上会起到大作用,你要好好利用这个武器。

因为这个男孩比较在乎单位的工作和自己的名声,肯定是害怕自己的伪君形象公之于众的,所以你的武器其实根本在法律上使用,仅仅威胁,他就能按照你希望的退步。后来我一直在幕后协助这个妈妈谈判,我给她出的主意:

她老公先是不知道她手里有这么多证据,她提出一个协议离婚的价位,她老公根本不予理睬,谈判一直进展不下去,在我的建议下,她有一天约她老公到咖啡馆,把所有她老公出轨的证据打印好,包括聊天记录等等,厚厚一摞,摆在男的眼前,这对她老公冲击力很大。

这时她再次提出价位,给他老公时间回去考虑。过了三四天,她问她老公考虑的如何了,她老公还是嫌钱多,她当时很恼怒,想真的把她老公搞臭。

我说,这事情中,你就像是绑匪,如果你过早撕票了,你就要不到任何钱了,他不是在意在单位的形象吗,你看怎么从这个角度下手。

离婚不求人攻略(上)

于是,她找了一个她老公单位的关系最好的同事,把他叫出来,然后把所有证据都给他看了,并编辑了一个短信发给她老公:

“**,你既然不怕公开,那我就开始了,今天我已经找了你同事,给他看过了,材料不日将发到你们单位每个同事的手上,内容比较丰富,希望能传为美谈,名字我都想好了,“***和五十位少妇偷情纪实”敬请期待”

这之后,同事立马找了她老公做协调工作,这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最终,她老公终于同意了她的数额,两个人领取了离婚证。

2.2.1.3 犯同居错误的必须是对方,自己犯错也不能一次判离。

这里还有个知识点,必须是被告有同居行为,导致感情破裂,法院才能像之前那样一次判离。

如果是原告,主动来起诉离婚,说因为我自己犯了不可饶恕的同居的错误,请被告就把我当个屁给放了吧!法官大人啊,就判离了吧

这时,如果对方觉得条件没谈妥,不想离,被告只需要弱弱地回答你一句“没事,我原谅你了”,完了,你的名节白白牺牲了,法院还是判不离。

未完待续……

口头约定利息可借款人不承认,法院:实际履行是证据

民间借贷中

借贷双方经常对利息约定不明确

或者仅仅是以口头约定

一旦起了纠纷

双方便各执一词

这种情况下

法院该如何裁判?

口头约定利息可借款人不承认,法院:实际履行是证据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口头约定利息可借款人不承认,法院:实际履行是证据

01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底,雷某向钱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上,除雷某的签名和日期外,仅载明以下内容:雷某向钱某借款9万元。

钱某当日将9万元打入雷某银行账户。之后,自2017年1月开始,雷某每月向钱某还款900元。2022年1月1日,雷某一次性支付6900元后,便停止向钱某支付钱款。钱某多次催要,雷某均拒绝还款。2022年4月,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雷某偿还借款84000元及利息1800元,后续利息截止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

雷某辩称,确实借了钱某9万元,因为双方关系较好,并没有约定利息,对钱某月利率1%的主张不认可;其已经偿还 54000元,余欠借款36000元同意归还。

02 法院审理

口头约定利息可借款人不承认,法院:实际履行是证据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月利息1%的口头约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对雷某向钱某借款9万元及雷某已经偿还6000元本金的事实。钱某提交与雷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钱某多次于月初向雷某要求偿还利息,雷某均按照要求转账900元。

法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陈述、银行流水、聊天记录以及雷某连续有规律的偿还行为,双方当事人虽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但是借款人连续有规律地支付钱款,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也更接近客观事实,足以印证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利息且雷某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符合口头合同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借贷双方存在利息约定。同时,钱某主张的利息标准并未超出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约定,双方该口头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组成部分。雷某所述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偿还钱款实为借款本金的辩称,与其实际按照钱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行为相悖,不能构成有效抗辩。故雷某每月支付钱某900元,应认定为支付借款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一、雷某支付钱某借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1800元;二、雷某支付钱某逾期利息,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息1%计算。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03 法官提醒

口头约定利息可借款人不承认,法院:实际履行是证据

槐荫法院立案庭员额法官 郭元龙

在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主张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定分止争关键在于证明口头约定是否存在。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足以互相支撑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即可以认定口头约定的存在。但口头约定往往存在难以举证、难以查明事实等弊端。因此,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应当尽量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数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事项,措辞表达要准确、避免歧义。同时,还要注意留存、保管好借条和转账凭证等重要证据,这样,才能以备不时之需,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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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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