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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分居两年离婚(婚前隐瞒精神病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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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9 18: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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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双鸭山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能否撤销?

  2019年,小晴与小伦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相爱。相处两年后,两人正式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伦发现自己的妻子经常因为一点琐事就大发雷霆。最近一段时间,小晴精神萎靡、食欲不振,甚至经常半夜情绪失控,在家大吼大叫、胡言乱语。小伦觉得妻子的表现有点异常,于是打电话给妻子的母亲询问情况。岳母只是敷衍说,小晴最近工作压力大,睡眠不好,多休息就没事儿了。


  一天,小伦偶然看到了妻子的病历,这才知道,原来小晴早在2017年,也就是他们相识的两年前,就曾到过精神病专科医院就诊,当时就被确诊为双相情感障碍。小伦回想与小晴的恋爱及结婚过程,小晴并没有什么明显异常,她和她的家人也从未向自己提及精神疾病史,小伦深感这场婚姻中自己受到了欺骗。经过几天的考虑,小伦向小晴提出分居要求,小晴情绪失控、大吵大闹。小伦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与小晴的婚姻关系。


专家点评

本案中女方患有重大精神疾病,婚前并未如实告知男方,这种情况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疾病类型上,民法典将原来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改为重大疾病。但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法律并未明确。适用中我们可以参照母婴保健法等规定,包括三类,一类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还有指定的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但是范围上要更宽一些。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便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结婚登记前只要如实告知对方,对方也愿意结婚的,你的婚姻就不再无效,而是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如果你不如实告知对方,而你所患的疾病也足以影响了对方结婚的意愿,那么对方就可以撤销婚姻。民法典这条规定通过把是否撤销婚姻的决定权交给婚姻当事人,以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从而保障婚姻的幸福美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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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来源:中国普法

女子4年7次诉讼离婚未果:称丈夫患精神病曾对其殴打

来源:澎湃新闻

湖北女子4年7次诉讼离婚未果:称丈夫患精神病曾对其监听殴打

近日,湖北黄石女子陈女士4年内7次起诉离婚一事引发关注。陈女士称,她因不堪患有精神疾病丈夫胡大东(化名)的猜忌、家暴、监听跟踪而起诉离婚。

陈女士的代理律师邓杰提供的多份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2月至2020年12月,陈女士先后7次向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黄冈市蕲春县法院、黄冈中院起诉离婚。其中两次因原告要补充证据等原因撤诉;一次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起诉;一次中止诉讼;最后三次,两次一审均驳回了离婚请求,一次二审维持驳回离婚请求的判决。

其中,黄冈市蕲春县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同居生活,应具有较好感情基础。“目前导致原、被告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身患疾病,需要原告更多关心和照顾,应担负起家庭生活的重担和照料被告的职责。”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驳回陈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陈女士认为,她与胡大东同居期间,经常发生矛盾,且被殴打,双方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她与胡大东的矛盾并非因其身患精神疾病,而是因为胡大东的疾病经过多次治疗,仍未治愈,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感情难以为继的根本原因。

黄冈中院二审认为,陈女士举出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其所称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等情形。

胡大东一方称,胡大东是在与原告结婚后才患有精神病,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陈女士及其代理邓杰表示,目前,他们正准备提起第8次离婚诉讼。

“此前未接到陈女士的求助。”蕲春县妇联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在关注前述情况后,他们开始着手对此事件的调研。当前他们正与当地司法部门、当事人进行联系。

女子4年7次诉讼离婚未果:称丈夫患精神病曾对其殴打

黄冈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结果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女子称婚后丈夫查出精神疾病,怀疑她出轨并对她监听跟踪

陈女士称,她是黄石市人,生于1985年。2013年,在一次KTV聚会上,她认识了年长她6岁的胡大东。两人恋爱一年多后,便有了结婚的念头。2015年1月,两人举办婚宴,但未领取结婚证。

她说,婚后不到半年,胡大东出现“晚上不睡觉、白天不犯困”的症状。“那时也没想过不和他在一起。”2016年9月20日,他们正式登记结婚。

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12月15日,胡大东被确诊为心境障碍伴精神病症状、偏执型精神病。

陈女士说,胡大东确诊后,她多次带他到省、市级医院进行诊断、治疗,主动偿还他的信用卡欠款11余万元。但没想到,他开始怀疑她出轨,在网上购买各种监听设备放在她包里进行监听、跟踪。

陈女士回忆称,在犯病初期,胡大东怀疑她与男方一位堂哥存在不正当关系。为了证明清白,当时两家人当面沟通、对质。此后,两家人再无联系。“于事无补,他不怀疑(堂哥),也会怀疑其他人。”

陈女士称,让她产生离婚念头的是家暴。2016年7月和12月底胡大东曾两次动手打她,原因均为怀疑她与他人存在不当关系。

陈女士回忆第一次被打的过程时称,2016年7月,她前往当地医院体检,在向保安问路时,被胡大东监听到,怀疑她与男子有染。不久后,胡大东赶到医院,将她按倒在地,用力掐其脖子。

随后,陈女士报警。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知情人士称,黄石警方曾接到过陈女士此次报警,并介入处理。黄石警方已收缴胡大东的监听设备等违禁品。针对胡大东对陈女士的猜忌及家暴行为,胡大东的弟弟回应称,他哥哥患有精神分裂症、狂躁症,犯病了才会有上述举动。

陈女士提供的一份疑似胡大东手写的保证书显示,他承认自己动手打了陈女士,表示歉意与后悔。

陈女士称,发生两次家暴后,2017年2月,胡大东盗刷她两万余元后离家出走,自此,两人开始分居。

对于2017年离家出走一事,相关裁判文书显示,胡大东监护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称,胡大东回老家是为了治疗需要。

澎湃新闻注意到,陈女士起诉离婚后,相关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中,并未提到家暴、监听等,仅审查确认原、被告之间婚姻事实以及被告患病的事实。

四年七次起诉离婚,法院:原告应担负起家庭重担和照料被告的职责

陈女士前两次起诉离婚,都以她提出撤诉告终。

陈女士的代理律师邓杰4月23日告诉澎湃新闻,2017年2月28日,陈女士第一次向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理由是被丈夫猜忌、家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丈夫精神疾病没有治愈可能。

不过,当年4月,陈女士申请撤诉,理由是原告准备向法院申请认定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8年1月17日,陈女士第二次向黄石港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再次申请撤诉。

邓杰称,两次撤诉都有胡大东不配合精神鉴定的原因。

2018年4月4日,陈女士第三次向黄石港区法院起诉,判决书显示,该院于2018年5月3日做出裁定,认为陈女士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依法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驳回起诉。

陈女士称,2018年7月31日,她第四次向黄石港区法院起诉离婚。同年8月21日,因无胡大东的精神病鉴定,黄石港区法院中止诉讼。由于胡大东拒绝做精神病鉴定,2018年8月31日,她前往胡大东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胡大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陈女士向武汉市新洲区法院申请宣告胡大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判决书显示,胡大东于2016年12月15日被诊断为心境障碍伴精神病症状和偏执型精神病。经查,胡大东长期卧床,与其交谈,存在被害妄想和嫉妒妄想,自制力无,生活完全需要护理和其母亲专门照顾。

2019年1月11日,新洲区法院作出判决:一是宣告胡大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指定胡大东母亲为其监护人。

此后,陈女士于2019年7月、2020年5月先后向胡大东居住的所在地蕲春县法院起诉离婚。

两次审理均提到,法院认为,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虽举证证实双方婚后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

此外,在2020年5月那次起诉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同居生活,应具有较好感情基础。“目前导致原、被告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身患疾病,需要原告更多关心和照顾,应担负起家庭生活的重担和照料被告的职责”,法院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驳回陈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还称,希望经过本次判决后,原告能感悟到夫妻关系,家庭生活的真谛,能够担负起整个家庭的担子,今后原、被告只要克服困难、珍惜爱情,珍惜对方,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但尚不足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2020年8月6日,陈女士上诉至黄冈市中级法院,这也是她第七次提起离婚诉讼。

女子4年7次诉讼离婚未果:称丈夫患精神病曾对其殴打

第二次申请撤诉

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成焦点,还涉及精神病患扶养问题

黄冈中院后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陈女士提出两部分事实和理由:一是她与胡大东同居期间,经常发生矛盾,且被殴打,双方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婚后感情一般,有胡大东手写保证书和承诺书为证;二是她与胡大东的矛盾并非因其身患精神疾病,而是因为胡大东的疾病经过多次治疗,仍未治愈,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感情难以为继的根本原因。

判决书显示,胡大东辩称,矛盾是在开始备孕后,他开始发病时产生,他们在做试管婴儿,说明夫妻关系良好;他被查出精神疾病之前社交等方面都很好,并无任何征兆,上述保证书是在发病期间写的,他并无民事行为能力。此外,胡大东称,三年来,他每年七到八万元的药费和生活费都是其弟弟负担,陈女士并未尽到义务。

黄冈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本案中,陈女士举出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其所称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等情形。

黄冈中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并无明显不当”为由,驳回了陈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胡大东的弟弟坦言,他也知道哥哥和嫂子的婚姻难以再继续,他也想过同意两人离婚。但有两个前提:陈女士要拿出一笔钱给哥哥治病;合理分割两人共同买的房子。

陈女士对此回应称,房子是她卖掉的,还欠款和房贷后已经所剩无几。她每个月工资只有2000多元,如果胡大东提出的要求在她能力范围内,她会去做。

4月23日,陈女士告诉澎湃新闻,目前,她正准备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此前未接到陈女士的求助。”蕲春县妇联工作人员同日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在关注到陈女士的情况后,开始着手对此事件的调研。当前他们正与当地司法部门、当事人进行联系。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认为,该案中,精神病人扶养问题或为“破局”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张荆解释,法律的这条规定,是我们国家对保护重大疾病患者婚姻义务的约束,也就是夫妻一方有义务和责任扶养对方。“对于提出离婚的一方是否为精神病患者承担医药费、是否申请低保等工作,为此做出妥善的安排后,才能够行使自己离婚的自由。”

但张荆认为也不能无限扩张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否则,因过度保护被扶养一方的利益,而限制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此时应当启动政府、社会救济途径来帮助被扶养人一方的生活问题,而不能用一纸驳回起诉的判决绑架女子的自由选择权。

澎湃新闻记者 计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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