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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异遗嘱中是否体现婚姻状态(离婚后遗嘱想留给孩子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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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9 17: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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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咸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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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说:离婚协议约定房产由子女继承,该约定有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在不涉及其他人的情况下通常是有效的。

那么,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对于这个问题,通常涉及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无效。该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不是遗嘱,但夫妻双方却直接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产由子女继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此外,公民有权将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而共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直接采用继承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违法律规定之嫌疑。

第二种认为有效。该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达成的关于如何处分财产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分配的结果,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其中的某个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共有房产由子女继承,是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对夫妻共有房产的有效处分。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下面就以实务案例来进一步阐释这个问题。

婚姻律师说:离婚协议约定房产由子女继承,该约定有效吗?

案例:黎某甲与魏红梅、徐虹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件字号:(2017)粤01民终3700号

当事人黎某庚与魏某结婚后,育有一女黎某乙。2001年5月27日,当事人黎某庚与魏某再次签订离婚协议,并明确约定:“本协议书由黎某庚所分得的房产和产业,待黎某庚去世后,只能由黎某乙继承。”同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处理。

之后,黎某庚再婚,并育有一女黎某甲。然而,2012年11月23日,黎某庚却写了一份声明,称:“如果黎某庚因病或正常死亡后,全部房产归女儿黎某甲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强占分割或者提出其他非法无理要求。”

黎某庚于2015年2月3日因心脏病去世,两个女儿及其他家庭成员却因遗产问题陷入纠纷之中。那么,黎某庚与魏某的离婚协议书关于继承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是否会按照黎某庚2012年留下的遗嘱(申明)来处理本案呢?

先说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黎某庚2012年11月23日遗嘱(申明)无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来看这个判决结果,首先要肯定的是,黎某庚与魏某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的继承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谈判,彼此让步后达成的结果,与离婚条款、其他财产分割条款应视作一个整体,并没有侵犯黎某庚的遗嘱自由。此外,虽然双方通过法院判决离婚,但是依据离婚判决书的记载来看,黎某庚始终要求按照离婚协议执行,并未提出反悔,上述离婚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已经得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确认。

其次,法院确认黎某庚2012年11月23日遗嘱(申明)无效。上述我们说到,魏某与黎某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由此可见,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黎某庚分得的房产和产业,待黎某庚去世后,只能由黎某乙继承”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而黎某庚于2012年11月23日立下的声明,称其死后“全部房产归女儿黎某甲所有”,属于擅自处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且该行为既未经协议相对人魏某同意,亦未经司法裁判确认,因此是无效的。

婚姻律师说:离婚协议约定房产由子女继承,该约定有效吗?

综上所述,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产由子女继承,在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共有房产作出的处分,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前写遗嘱离婚后还有效吗,股票遗产怎么处理?律师为您解答


离婚前写遗嘱离婚后还有效吗,股票遗产怎么处理?律师为您解答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死之前立下遗嘱,为了在自己死后把财产留给自己认可的人,而有些情况是立遗嘱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立下了遗嘱,但是过了一段时间立遗嘱人离婚了,那么他在离婚前写的遗嘱在离婚后还有效么?如果是股票遗产怎么处理?接下来华律邀请张媛媛律师为您解答。

离婚前写遗嘱离婚后还有效吗,股票遗产怎么处理?律师为您解答

问题一:"离婚前写遗嘱离婚后还有效吗?"

张媛媛律师解答: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因此如果在离婚前设立的遗嘱中对于财产进行了处分,但是在离婚时相应财产已经因离婚的原因进行处置分割导致有部分或全部遗嘱中写明的财产不再属于立遗嘱人了,那么遗嘱中对于上述财产不产生效力,相关继承人无权以遗嘱来主张上述财产的继承权利。但是对于依旧属于立遗嘱人名下的财产,仍可按照遗嘱的指定进行继承。

离婚前写遗嘱离婚后还有效吗,股票遗产怎么处理?律师为您解答

问题二:"股票遗产怎么处理?"

张媛媛律师解答:


对于股票遗产继承手续的办理,如果继承人对股票的继承权以及继承份额等没有争议,应首先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即合法继承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股票原件等材料,向本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取得继承公证书。

此后,证券公司凭合法的继承公证书等材料予以办理相应的转户手续。继承人如属于未成年人,其继承的股份将过户到其经过公证的法定监护人股票账户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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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离婚又复婚还能依照遗嘱继承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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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90年代,61岁的何老带着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子女何其、何恬娶了小自己30岁的江媛。结婚两年后,何老立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写道:在双方夫妻和睦相处、无离异的情况下,待何老去世后,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妻子所有。不孝子女不得侵占。但在结婚的第八年,何老与江媛感情破裂,双方离婚。但离婚半年后,双方又办理了复婚手续。后,何老去世,江媛以遗嘱为由要求继承遗嘱中所提的房屋,但何其、何恬认为该遗嘱并不是何老的真实意思,且江媛也不符合遗嘱中所提到的“妻子”的条件,反对江媛根据该遗嘱获得房屋所有权,认为应当根据法定继承的方式由三人继承。遂,江媛将何其、何恬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遗嘱获得房屋所有权。本案中,江媛是否可以依据该遗嘱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呢?

法官:方洁律师

原告江女士:吴佳男律师

被告何子女:公维亮律师

问律师:离婚又复婚还能依照遗嘱继承房产吗?

1.原告发表诉讼意见。

吴佳男律师:我们认为遗嘱是真实有效的,且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应当最大程度的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因此要求根据遗嘱内容由妻子来全部继承房屋。

2.房屋的本来权属是怎样的?

吴佳男律师:何老在94年购买了产权,在此之前,他的前妻已经去世。他是在前妻去世之后买下了公房的产权,从房屋性质上来看,他属于何老的个人财产。

方洁律师:关于房屋的权属问题。它本身是公房,是没有私房的性质的,因此在前妻去世的时候是不存在私人所有权的,之后,何老买下了房屋,他享有房屋完整的所有权。如果是在再婚前购买的,那就是何老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子女不可能通过继承官司来先继承其生母那部分的,因为其生母去世时,是不享有所有权的。况且如果可以继承,由于《继承法》有20年的诉讼时效,所以即使生母对该房屋享有份额,也是不予支持的。

3.请被告发表意见。

公维亮律师:首先,本案是涉及遗嘱继承的案件。对于遗嘱,是一种有严格的形式和内容要件的法律文书,因此我们认为该遗嘱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是无效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4.对遗嘱的效力怎么看?

公维亮律师:对于一份有效的遗嘱而言,需要符合以下的一些遗嘱形式,首先,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这点我们不否认。第二,涉案房产是否完全属于何老,对于这点,我们也没有异议。第三,我们要推断出该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遗嘱,是一个死因行为,要在被继承人去世以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即使是他本人写的,我们仍然需要从遗嘱的表现形式上推断出其是否是何老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在这其中,我认为不妥的地方有两点。第一,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必须有签名,且需要注明年月日,但该遗嘱中只有年月,这属于一个形式瑕疵。第二点,遗嘱中写明“在夫妻双方和睦、无离异的情况下,遗产归妻子所有”,但本案中,他们双方在结婚八年后离婚了,是不符合遗嘱中所要求的情形的。所以,我们认为遗嘱没有产生效力。

吴佳男律师:公律师就遗嘱提出两点疑问,第一,遗嘱上没有写到日,对此我认为,法律对日期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推断立遗嘱时行为人的意思行为能力,以及根据日期去判断该份遗嘱是否是其最终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该遗嘱是唯一的,且立遗嘱时行为人的意思行为能力也没有问题,如果只是因为形式上的欠缺而认定遗嘱无效,是有悖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的。因为,毕竟是老百姓,不可能对遗嘱的形式有完全的了解。第二,关于双方离婚又复婚,所以导致该遗嘱在离婚时归于无效的观点,我们不予认可。我们认为离婚又复婚的行为是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的。因为遗嘱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的,在何老去世时,他和妻子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内,我们认为他们并不属于遗嘱所记载的“离异”情形,二人之间并没有在一个离婚的状态,且二人已经共同生活了二十三年,如果仅仅因为中间有离婚复婚的情形而抹去二十三年的陪伴,我们认为是没有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

5.听众问:亡妻有继承权吗?她的子女和近亲属是否可以继承?

方洁律师:已经死亡的人,在法律上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本案中,首先,我们认为何老不可能设立一个遗嘱,将遗产给他已经去世的妻子。第二,亡妻已经丧失民事权利能力,这个继承的权利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其子女即使有继承权,也不能依据其生母有权继承这一点来进行主张。因此,在何老与江某婚姻存续期间,他的妻子应该明确的就是江某。在该案中,他们离婚又复婚,在何老去世时,这个妻子应该就是指代的江某,但是如果何老在和江某离婚后娶了别人,那么遗嘱中的“妻子”具体是谁,就会变得更为复杂。

6.遗嘱中的“无离异”是否是何老设定的条件,该遗嘱是否是一个附义务的遗嘱,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江某是否就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公维亮律师:首先,本案中有几个不争的事实,第一,该遗嘱是二十多年前所设立的;第二,何老与江某曾经离婚过。因此,判断“无离异”到底是没有离过婚,还是何老去世时没有离婚,就显得很重要。遗嘱中,何老表述的是“无离异”而不是“未离异”,从其字面意思上理解,就是指整个过程没有离过婚。

7.听众问:在立遗嘱和去世时,妻子都是江某,如果何老不想将房子留给江某,在二十多年间,完全可以重新立遗嘱,遗嘱应当遵循立遗嘱人的意思,既然遗嘱没有修改,那就说明何老的心意没有发生变化啊?

公维亮律师:对于遗嘱应当最大限度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思,我们没有异议。但正是因为二十多年没有修改,才恰恰说明遗嘱是无效的。因为“无离异”是何老自己写的,而发生了离婚,何老本人对此也是清楚的,因此在何老看来,继承的条件是没有达到的。他没有修改,具体的原因可能很多,我们无法推测,可能是担心修改会影响婚姻关系。这时在保持遗嘱原状的情况下,根据“无离异”这种情形来判定遗嘱效力的问题,需要法律来做出判断。

吴佳男律师:从遗嘱的内容,可以很明确的看到何老在遗嘱中清晰地表达了两点意思,第一,房产给他的妻子,第二,不孝子女不得侵占。在双方共同生活的二十三年里,何老并没有更改或者废除过该遗嘱,这就证明,何老是希望根据遗嘱来进行财产分配的。并且何老在订立遗嘱和去世时,他的妻子是同一个人,所以我们认为不存在任何歧义。对于公律师刚才指出的,如果更改遗嘱会影响婚姻关系,我们认为,遗嘱本身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双方同意才能进行更改,何老完全可以作出一个申明交给子女,要求废弃原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他的妻子也不一定就会知晓,所以我们不同意被告方关于该点的观点。

8.“无离异”是否是一个条件,以及在这个条件不成就时,江某是否就无法取得该房屋?

吴佳男律师:我们认为这并不是一个附条件或者附义务的遗嘱,首先,夫妻是否离异,只是一个身份关系的确认,并不是一种义务。《继承法》中对于附义务的遗嘱有明确的规定,这种义务应当是能够实际履行的,比如要求对方对自己进行照顾或者在自己去世后照顾别人,我认为这种才是我们说的附义务或者附条件的遗嘱。

9.遗嘱中写明“不孝子女不得侵占”,即使江某无法继承,子女是否也是无法继承的?

吴佳男律师:我们认为“不孝子女不得侵占”剥夺了子女的继承权。从何老的遗嘱中可以看出两层意思,第一,遗产由妻子继承;第二,子女是不得继承。所以即便江某无法依据遗嘱单独继承房屋,但也并不导致遗嘱的全部无效,遗嘱中对于“不孝子女”的继承权的部分是依然有效的。

公维亮律师: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法定丧失,即《继承法》明文规定的情形,例如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第二,自我放弃。第三,遗嘱的排除。本案涉及的是第三点。遗嘱是一个死因行为,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触发遗嘱生效的问题。除此之外,所附义务的完成与否也影响其效力,在本案中,严格来说,是所附条件是否完成。我们认为遗嘱本身是无效的,那么根据遗嘱来排除子女的继承权也是无效的。因此我们认为应该适用法定继承的方式。

10.“不孝子女不得侵占”提出的具体情形是什么样的?当时的父子、父女关系是怎样的?在何老的婚姻关系中,子女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

吴佳男律师:立遗嘱是在他与江女士结婚两年时,当时,何老与子女的关系是非常差的,可能因为年龄上的一些差距,子女对于父亲的再婚反对的比较激烈,双方关系非常不好。因此,何老写下了这份遗嘱。且在之后的生活中,也是由江女士来照顾何老的生活起居,他的子女基本上是没有出现过的。对于此,当事人和邻居都可以来作证,因为子女基本上是没有来看过他们的父亲的。因此,无论是在何老立遗嘱时,还是他去世时,对于该点的定性是没有问题的,他的子女是没有尽到一个孝道的义务的。

公维亮律师:原告所述并不是本案事实。两被告并不是反对父亲再婚,他们也希望父亲能够安度晚年,只是考虑到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所以就此曾经产生了矛盾。但是,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双方关系一直在改善。原告主张我们未尽到赡养义务也不是事实。考虑到何老双方夫妻关系的稳定,两被告在看望照顾何老时,是私下进行的。过去了这么多年,父子、父女关系已经回复如初了。

11..听众问:如果何老离婚后和别人结婚了,这个人是否可以依据遗嘱继承房屋?

方洁律师:妻子在遗嘱当中只是一种身份的表示,并没有明确到个人。遗嘱的指代性应当是非常明确的,但是本案中的遗嘱指代性其实是不明的。假设何老离婚后与他人结婚,那么对于后面的这位妻子,这份遗嘱是否当然生效,需要根据其他的证据来考证何老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整个过程中有无发生改变。

12.总结陈词。

吴佳男律师:首先,我们应该最大程度去尊重死者的意愿,本案中,可以看出,何老是坚持要将自己的这套房屋留给妻子的,并且这二十多年他也从来没有变更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另外,如果子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孝道的话,按照法定继承,给予其份额是违背何老的意愿的,是有违公序良俗的。

公维亮律师:我们认为遗嘱的效力只有一种结果。本案中,何老与江女士离婚时,就已经确定了遗嘱的效力,其不会因后面的复婚对象而产生变化。因为他可能会和江女士复婚,可能和别人结婚,也可能不结婚。

方洁律师:遗嘱继承当中,最重要的是探究我们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遗嘱当中推断,第一,没有离异,这是何老的一种期待,但我认为不能将其认为是一种赋予的条件,如果将其视为一种条件,可能会限制他人的离婚自由。如果影响到了离婚自由,即便视为一种条件,也是不能够生效的。第二,我们可以考虑一下,假如他和子女的关系改善了,那为什么在二十多年里他没有重新订立遗嘱。对于此,我认为双方都要进行一个充分的举证。才能更有助于最终我们判断何老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我们需要考虑遗嘱的生效时间。毫无疑问,肯定是何老去世时,所以被继承人去世时的婚姻关系就决定了妻子的身份。

问律师:离婚又复婚还能依照遗嘱继承房产吗?

作者:张楠

责编:成功

监制:陈逸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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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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